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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供熱辦:供熱新規或將破解退費取證困局
2010-11-18 08:22:46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顯惠 孫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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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我家室溫低,想要申請退熱費,但發現申請測溫的費用已遠遠超過退回的熱費。』17日,哈爾濱市民陳殿生老人向記者反映自己的無奈。采訪中記者獲悉,當前用戶測量室溫是否達標需要委托第三方,但每測一次都需要交費,而且測一次只能代表這一時間點的室溫,無法證明當天及當月室溫,這就造成了低溫用戶取證難。尚在修訂中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或將解決困擾陳殿生的難題。當日,哈市供熱辦工作人員詳細解讀了該意見稿。

  退費

  舊條例:自費測室溫取證麻煩

  舊《條例》規定:『用戶室溫低於規定溫度或約定溫度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舊《條例》的問題在於取證難,測溫只能證明某一時間點溫度不達標,而無法證明某一天、某一個月室溫不達標。

  意見稿:免費測室溫按天退費

  《意見稿》明確了用戶在遇到什麼情況下可以維權: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准的,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日折算退還熱費。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意見稿》規定,供熱單位自告知之時起24小時內未采取相應措施改正並未向用戶提出處理方案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市、區供熱辦)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現場免費測量方式,確定室內溫度。

  棄管

  舊條例:無棄管和退出市場內容

  舊《條例》中沒有關於熱企棄管如何管理的約定,也沒有退出機制的說法。即便供熱企業棄管,管理部門也無權將其逐出市場,這也是哈市供熱企業棄管現象屢禁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

  意見稿:熱企棄管將強制退市

  《意見稿》規定,一旦出現熱企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擅自停業、歇業、棄管的,可依法終止其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意見稿》指出,凡是有過擅自停業、棄管記錄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退出供熱市場。

  停熱

  舊條例:規定含糊解釋權在熱企

  舊《條例》規定,用戶要求停止供熱的,應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與熱企簽停熱協議。但對不得停熱用詞太概念化,用戶只能聽憑熱企解釋。

  意見稿:明確四種情形不得停熱

  《意見稿》規定了申請停熱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分戶供熱用戶,必須征得相鄰居民的同意,並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及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明確了四種情形不能申請停止用熱:非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居住建築第一年度供熱期;位置在頂層、底層和冷山的用戶;其他可能影響、危害其他用戶用熱安全的情況。

  室溫標准 退費標准

  室溫低於18℃高於16℃(含16℃) 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

  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 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

  室溫低於14℃ 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

  屬於熱源單位原因 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