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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局負責人把冬蟲夏草『拿』回家 保管還是貪污?
2010-11-18 09:40:22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賈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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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1月18日訊 哈爾濱市某醫院藥局負責人李某把單位的700克冬蟲夏草拿回了家,放到冰箱裡一直原封未動。近日,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貪污罪將其批准逮捕,並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把『蟲草』拿回家,究竟是為了更好地保管還是據為己有?檢察機關認為被告李某具備主觀貪污故意,而李某的辯護律師卻認為,被告沒有改動單位賬目,更沒有賣掉或消耗,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事情起因]

  醫院盤點藥品500克『蟲草』不見了

  今年8月,哈市某醫院對藥品進行大盤點時,發現該院住院處中藥飲片藥局7月和8月兩次出庫的500克冬蟲夏草去向不明。經進一步核實,初步認定住院處中藥飲片藥局負責人李某有重大貪污嫌疑。8月23日,該醫院將此案移交檢察機關協助調查處理。

  哈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收到某醫院移交函後,受案確認李某涉嫌貪污罪後依法傳喚了嫌疑人,並對其涉嫌貪污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詢問。李某承認在擔任負責人期間,於2010年7月16日和8月13日分兩次從醫院草藥庫領出冬蟲夏草500克,而後將所有『蟲草』都拿回了家。根據當時醫院進貨價,每克『蟲草』價值310元,500克折合人民幣155000元。8月25日,李某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9月6日,檢察機關將李某批准逮捕。

  事發後,嫌疑人李某向檢察機關主動交代,他在今年4月下旬還把200克冬蟲夏草拿回家放到冰箱裡。經檢察機關進一步確認,李某先後三次將醫院的700克共價值人民幣217000元的『冬蟲夏草』拿回了家。截至案發,700克『蟲草』還在李某家的冰箱裡原封不動地保存著。

  [爭議焦點]

  是主觀故意還是便於保管

  9月中旬,香坊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之便,於2010年4月至8月間,先後三次采取領取藥品不入賬的方式,將該藥局從單位草藥庫取出的冬蟲夏草7袋共計700克侵吞並據為己有,其行為涉嫌貪污罪,故訴至香坊區法院進一步審理判決。

  近日,香坊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被告李某主觀上具有貪污的故意。一是李某在公訴機關四次至八次詢問筆錄以及兩份悔過書中,承認自己貪污,做了有罪供述。二是今年6月25日和8月20日醫院兩次盤點時,被告李某沒有上報冬蟲夏草;李某將冬蟲夏草拿回家,未向醫院領導請示等,存在貪污的直接故意。

  被告李某的辯護律師黑龍江援民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張中文認為,李某把『蟲草』拿回家主觀上究竟是為了侵佔還是為了更好地保管,因為我們無法窺知其思想,只能從他的一系列相關客觀行為上進行論證。

  張中文律師認為,首先,根據蟲草的藥學屬性,其長期保管應放入冰箱中,這樣纔不易受潮和長出幼蟲。這一點為被告所說『拿回家是為了更好地保管』提供了合理的理論支持。『蟲草』既沒有被賣掉也沒有被消耗,而是原封不動地保存著,說明他並不具有主觀貪污的故意。更為重要的是,這三筆『蟲草』的出庫單庫房裡有存檔,會計財務賬目上有記載,說明醫院隨時隨地都是有帳可查的。雖然保管的地點發生了變化,但其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應該還是屬於醫院財產。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在沒有充分證據認定被告主觀故意的情況下,應該判決當事人無罪。

  另外,張中文律師表示,被告李某沒有改動單位的任何賬目,將自己保管的『蟲草』拿回了家。正如單位的出納員,不改動任何賬目,將自己保管的現金拿回家,在法律上不叫貪污罪,而是挪用公款罪。而目前我國刑法並沒有挪用公物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也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據了解,被告李某在該案庭審中當庭翻供。李某拿回家的700克『蟲草』到底值多少錢,也成為本案焦點。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責任編輯: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