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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漲賣房人反悔 法院判賠償買房人2萬元違約金
2010-11-18 11:05:2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張非非
東北網11月18日訊 因房價上漲,賣房人反悔,要求『補差價』,買房人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要求『補差價』的賣房人敗訴,並賠償給買房人違約金2萬餘元。
記者了解到,2008年宋某15萬元買下道外區住房一套,辦理產權證的手續已交到房產交易所,房屋產權證未下發。2009年6月宋某以26萬元把該套房賣與孫女士,另外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孫女士支付定金5萬元,餘款21萬元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30日給付,宋某取得產權證後15日內雙方辦理更名手續。
2010年1月,宋某取得了房屋產權證。不久,孫女士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但是,一年來房價上漲很快,宋某的房子已昇值,宋某感覺吃虧了,提出讓孫女士補償因房價上漲造成的差額後再交房。孫女士將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宋某必須將房屋交付孫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孫女士逾期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2萬餘元。
龍房川律師事務所的陳川律師針對此案解釋: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自行協商的結果,當事人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應繼續履行債務。
責任編輯:張喜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