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1月25日訊 為加強齊齊哈爾市高層民用建築(簡稱高層建築)的規劃管理,創造豐富有序的城市空間與城市形象,有利於減災防災,形成良好的城市人居環境,我市研究制定了《齊齊哈爾市城區高層建築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將文物保護區及建築控制范圍設為高層建築建設的『禁區』。昨天,這一《暫行規定》在市政府十四屆五十一次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
據了解,該《暫行規定》共24條,適用於我市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高層建築的規劃選址與規劃審批。其中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及十層(含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明確了我市高層建築規劃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高層建築布局與高度控制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符合日照、人防、環保、消防、抗震、機場淨空、氣象觀測、微波通訊等有關規定。
在文物保護區及建築控制范圍內不得規劃建設高層建築,在建築控制范圍外建設高層建築應該注意與文物景觀環境的協調。
該《暫行規定》中明確,今後若高層建築主體正(背)面臨城市主、次乾道,要按其建築高度的50%、30%退讓道路紅線,且不得少於25米;高層建築主體側面(山牆面)臨城市主、次乾道,按其高度的30%退讓道路紅線,且不得少於20米;高層建築臨城市支路,退讓道路紅線不得少於8米;塔式建築按正面考慮退讓道路紅線。大型公共綠地、水面及廣場周邊建設高層建築,必須保證通透性。臨綠地、水面及廣場規劃建設的高層建築面寬(含裙房、多層建築)之和須小於相鄰綠地、水面及廣場用地長度的50%;同時,也應按建築的高度退讓,主體建築正(背)面按50%退讓,主體建築側面(山牆面)按30%退讓;塔式建築按建築正面考慮退讓。
高層建築必須按標准配建地下停車設施,居住建築戶均配建停車位要達到1個以上,地面停車位不得超過總停車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