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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代表劉茂東建議低於18℃全額退熱費
2010-11-25 09:02:26 來源:生活報  作者:劉濱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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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新聞網訊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於16日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稿公布後,一直關注著供熱問題的黑龍江省建築設計研究院高級水暖工程師劉茂東詳細閱讀了全文,『意見稿更加細化,更具有操作性,但個別條款還有待完善,這樣草案就會更加體現以人為本。』

  劉茂東曾經參與過2005年在黑龍江省人大召開的黑龍江省供熱條例通過時的聽證會。在2010年春天,省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還特意向劉茂東征詢供熱條例修改意見和建議。

  23日,作為一直關注供暖條例進程的市民代表劉茂東,將他對供熱條例草案的3點建議以信函方式郵寄給省政府法制辦。

  取消申請停熱限制條款

  草案第三十七條: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供熱的,應當征得相鄰居民的同意,並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及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劉茂東認為,征得四鄰同意是刁難申請停熱用戶。既然熱是商品,購買者就有權利買或者不買,不能強買強賣。劉茂東建議,市民申請停熱不應受任何條款限制,並且供熱單位應合理使用停熱居民所交納的熱損耗費用,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不影響其他用戶的用熱質量。

  明確供熱方拒簽合同的責任

  草案第二十七條: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於年度供熱期前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是供用熱雙方收繳熱費、辦理投訴、依法維權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簽,相應的責任由責任方承擔。供用熱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另一方未履行義務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劉茂東認為,現在很多供熱單位都以各種理由拒絕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而熱用戶對供熱單位毫無辦法。在新的草案中,對拒簽合同的一方,仍然沒有明確的責任和制約辦法,對於熱用戶一方有失公平。劉茂東建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拒簽供用熱合同,以每年10月20日為准,供熱單位晚簽合同一天,熱用戶可以少交一天熱費,在此期間不得停熱;反之,如果熱用戶拒簽合同,供執單位可以停止供熱。這樣,纔能體現供用熱雙方的平等。

  只要低於18℃全額退熱費

  草案第四十條:供熱期內,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劉茂東認為,室溫18℃是東北地區室內環境最低的標准,達不到最低的供熱標准,應當追究供熱單位以及監管部門的相應責任。

  劉茂東建議,熱是商品,只要低於18℃,無論是16℃還是14℃,都屬於不合格商品。應該全額退還熱費。此外,還要追究供熱單位相關責任人並承擔由此導致熱用戶產生疾病的醫療費用。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