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後,應當首先到當地司法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之後,買方應該到當地財政所繳納3%的房契稅;然後,雙方到當地房管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管部門根據當事人協議書內容,審核後進行定案登記並實行公告,30天之內房屋產權無異議的,變更房屋產權登記。在辦理產權變更過程中,需繳納一定手續費。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文件計價格(2002)121號文件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辦理住房交易手續過程中,住房轉讓手續費收費按住房建築面積收取。收費標准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減半計收;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在變更房屋所有權登記後,還應到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若是1992年以後修建的住宅房,除變更土地證外,還應到當地建設局城鄉建設管理辦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證等相關手續,交取房屋造價1%~2%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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