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4日電(記者 雷蕾)今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三:曲某等191人訴哈爾濱電纜廠、哈爾濱福強集團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1年5月24日,哈爾濱電纜廠作為建設單位,哈爾濱福強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投資單位為建設電纜名苑小區由電纜廠成立哈爾濱電纜廠電纜名苑建築工程指揮部,該指揮部是哈爾濱電纜廠的下屬部門。2004年9月曲某等191人與指揮部簽訂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書。協議簽訂後,曲某等191人向指揮部支付了購房款,進戶後電纜小區一直未給曲某等191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照,且曲某等191人交納煤氣安裝費後,電纜小區也一直未給原告的煤氣開栓。經多次交涉,電纜小區於2006年6月18日向曲某等人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於2006年10月31日前具備一期樓盤業主的辦證條件,如逾期不辦,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到期後,電纜小區仍不辦理。無奈曲某等191人將哈爾濱電纜廠和福強公司訴至南崗法院,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所購住房權屬登記相關手續,並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算給付違約金,要求被告盡快將煤氣開栓供氣,否則按管道煤氣的差價予以賠償,要求被告盡快將臨時供電並入正式民用供電網,否則燒毀業主電氣,應按損失價值額賠償,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南崗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承諾書後,二被告未按承諾書約定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屬違約行為,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辦理產權手續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請求,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原告的該項請求符合該條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為其煤氣開栓和將其房屋臨時電改為正式電的請求合理,應予支持。
據此判決:電纜廠及福強公司為原告辦理產權證,並賠償遲延辦證違約金,為原告提供房屋煤氣開栓和並為正式電網。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履行完畢,如到期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延時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後,電纜廠和福強公司不服,向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審理期間,經哈中院做工作,2007年9月27日,電纜廠和福強公司同意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