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家住鐵力市桃山鄉桃山村馬自國在2009年3月28日買了一份中國人壽福安康保險,今年3月24日,他因患右腎囊腫住院做了切除手術,5月25日出院後他找保險公司辦理賠,而這家保險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住院62天只給賠付3天住院補貼金。
11月22日,記者在鐵力市見到了馬自國,他說,2009年3月28日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山營銷服務部業務員於永波到他家動員參保,當時他推薦這個福安康保險產品是『對十大疾病和意外傷害住院都報銷醫藥費,每天給90元補助津貼。』馬自國於是花200元參保福安康險種。2010年3月24日他被檢查出右側多發囊腫,住進桃山林業局職工醫院外科,他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客服主任吳利峰來做了出險記錄。術後10天,吳利峰再次來醫院催促馬自國出院,但馬自國遵照醫囑並未馬上出院。5月25日出院後,他找到中國人壽桃山營銷服務部辦理理賠,客服主任吳利峰答復,住院62天只給賠付3天住院補貼金,一天90元,3天270元,也不說是什麼原因。找當初向他推銷保險的業務員於永波,人早已解聘。他又找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力支公司負責人,開始說能賠幾千元,後來也說62天只給賠付3天住院補貼金。
馬自國說,這個保險公司的桃山營銷服務部離家20裡路,剛做完手術傷口隱約疼痛,從7月9日開始一天兩次,從家騎自行車索要補貼金。他說,根據保險合同責任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疾病,按住院補貼全額及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減3日給付住院補貼金,62天減去3天是59天乘90元,應是5310元,至今沒給賠付,感覺保險公司就是在欺負保戶。
記者隨後電話采訪中國人壽桃山營銷服務部,客服主任吳利峰說,該營銷部沒有理賠決定權限,有受理、初審權,上報鐵力支公司,由鐵力公司逐級上報市、省公司。吳利峰說,為何只補三天補貼金,他是上情下達,不同意向上級反映。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力支公司理賠部張麗艷說:馬自國是3月24日出險,住院62天,簽合同日期2009年3月28日,啟效期2009年3月29日,終止合同2010年3月29日。根據保險合同責任第三條規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住院治療,本公司按住院補貼金額及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減3日給付住院補貼金,被保險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療,本公司累計給付住院補貼金以180日為限。因她公司權限3000元,經請示上級市公司和省公司,在保險期內,按條款執行。因為馬自國2010年3月29日合同終止,在一年期內就按3天,一天90元給270元補貼金。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鐵力支公司副經理哈強說:這類案件頭一次遇到,他征求伊春市公司和省公司,已按條款合理正規處理了。按正常理賠時限為30天,他這屬於特殊情況。第二天上午副經理哈強說,他再次與省公司協商好了,3天內會給馬自國一個滿意的結果。
黑龍江鴻平律師事務所常玉鳳律師說:根據我國《保險法》和《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所謂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在此期間被保險人發生的需要治療的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賠償。根據法律規定,就是在合同的最後一天住院治療,因為治療的最初行為是在合同期內出現的,即使治療期間超越合同期,保險公司也要對被保險人的此次治療所引發的費用給予賠付,即按被保險人實際住院的天數減去3天計算補貼金。所以,保險公司的說法是依法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