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3日訊(秦雷 記者岳雲雪)記者13日從哈爾濱市公安局了解到,即日起警方將聯合衛生部門開展整治『醫鬧』、『職業醫鬧』行動,嚴厲打擊介入他人醫患矛盾、鼓動教唆他人阻礙醫院正常醫療秩序、敲詐勒索醫護人員的違法行為。
據了解,市公安局專門成立專項打擊整治『職業醫鬧』行動領導小組,在全市三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並派駐二名警力,與醫院內保機構共同承擔巡查、防范任務,建立醫警聯動機制,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依據《治安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行動中哈市警方將認真開展醫患矛盾排查,解決醫患糾紛中突出問題,保障醫患雙方權益,嚴厲打擊危害醫護人員、患者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力爭打擊懲處一批多次組織、教唆他人在多個醫院進行衝擊醫院和那些長期從事『醫鬧』以及以『鬧』謀錢的違法活動人員,保障醫院正常醫療工作的開展,保護醫護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
據市公安局副局長韓峙介紹,警方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旨在改善醫療執業環境,使得醫院及周邊安全狀況明顯好轉,醫院內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隱患明顯減少,醫患關系更加和諧,醫患糾紛調處機制逐步完善。警方在行動中將嚴格執法,該拘留的拘留,該處罰的處罰,絕不手軟。
整治『醫鬧』重點包括:一是聚眾佔據醫療機構或辦公場所,尋釁滋事,嚴重乾擾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的;二是已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三是侮辱、威脅、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以及堵塞封閉醫院辦公通道、故意阻止其他患者就醫、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蠱惑群眾,詆毀醫療機構或醫療工作人員能力等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四是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冥紙、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或者架設高音喇叭造謠禍事的;五是拒不將屍體移送太平間或殯儀館並超過規定時限,陳屍要挾醫療機構,經勸說無效的;六是搶奪醫療文書及醫患糾紛相關的證據(如藥品、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經勸說無效的;七是為了泄憤、報復或者獲得不正當利益,多次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途徑,向勸阻的醫生、護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騷擾信息,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八是涉及有社會惡勢力或職業『醫鬧』插手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九是其他涉嫌侵害醫院和醫護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打擊『職業醫鬧』的重點任務包括:嚴厲打擊以牟利為目的,組織、教唆、煽動他人衝擊醫院的首要分子以及不顧事實、編造謠言、詆毀醫療機構從中謀利的主要違法犯罪分子;嚴厲打擊介入他人醫患矛盾,借機牟利,采取拉標語、靜坐、封堵診室、打砸醫療設備等方法,嚴重阻礙、妨礙醫院正常開展醫療工作的違法活動;嚴厲打擊以牟利為目的,介入他人醫療糾紛,采取圍堵醫生辦公室、攻擊謾罵、敲詐勒索等手段對醫護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的違法活動。
附:整治『醫鬧』、打擊『職業醫鬧』法律依據
(一)對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處罰。『職業醫鬧』有下列情形之一,對醫院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造成影響,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擾亂單位秩序』的規定處罰;聚眾實施,造成嚴重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1)反復糾纏病人及家屬;(2)在醫院內起哄、鬧事、辱罵醫院工作人員;(3)堵塞、封閉醫院出入通道;(4)佔據醫院辦公室、診療室;(5)其他擾亂醫院秩序的行為。
(二)對誹謗行為的處罰。『職業醫鬧』憑空捏造事實,詆毀醫療機構或者醫療工作人員的能力,並在醫院及周邊地區公開散布,造成醫療機構、醫療工作人員的人格、名譽、信譽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誹謗』的規定處罰。
(三)對詐騙行為的處罰。『職業醫鬧』采用推薦假的醫療機構、販賣假藥、販賣假的就醫預約憑證等方法,騙取病人、家屬、醫療機構財物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詐騙』行為處罰;詐騙數額在4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四)對毆打、傷害行為的處罰。在『職業醫鬧』活動中,為了泄憤、報復或者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勸阻的醫生、護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員進行故意毆打或傷害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規定處罰;傷害後果達到輕傷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威脅人身安全行為的處罰。在『職業醫鬧』活動中,為了泄憤、報復或者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恐嚇、威脅勸阻的醫生、護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對被害人的人身、心理或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威脅人身安全』的規定處罰。
(六)對發送信息乾擾正常生活行為的處罰。在『職業醫鬧』活動中,為了泄憤、報復或者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多次(一般指三次(含)以上)通過信件、電話、計算機信息網絡等途徑,向勸阻的醫生、護士、保安或者其他人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騷擾信息,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影響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發送信息乾擾正常生活』的規定處罰。
(七)共同違法行為的認定。對於僱傭、指使、教唆、脅迫、誘騙『醫托』、『號販』、『藥販』、職業『醫鬧』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共同違法犯罪論處,依照上述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