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16日訊 為監督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履行職責,15日,哈爾濱市政府正式下發《哈爾濱市行政復議確認執法責任案件移送追究責任辦法的通知》。
《通知》中明確,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存在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張喜艷
東北網12月16日訊 為監督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公正履行職責,15日,哈爾濱市政府正式下發《哈爾濱市行政復議確認執法責任案件移送追究責任辦法的通知》。
《通知》中明確,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存在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送監察機關處理。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