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哈爾濱市政府近日出臺《哈爾濱市行政復議確認執法責任案件移送追究責任辦法》。
據悉,《辦法》適用於哈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和監察機關對行政復議程序中確認的行政執法責任案件的移送與責任追究。在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存在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根據《辦法》,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給予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應當考慮責任人的主觀過錯、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等情節。行政復議機構未按規定移送行政復議案件、監察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啟動責任追究程序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