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9日訊 哈爾濱市制定出臺的《哈爾濱市政法機關公務員辭退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昨天正式實施,《規定》中明確,政法機關公務員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定後果』等7種情形之一的,將予以辭退。
據介紹,《規定》是為規范政法機關公務員辭退工作,保障政法機關與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政法機關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規定》中所稱辭退,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公務員被辭退後,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
《規定》中明確,政法機關公務員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予以辭退(見表);構成違紀違法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其中第六項包括:涂(篡)改、隱匿、偽造、偷換、損毀證據材料和庭審筆錄,給辦案造成一定影響的;與黑惡勢力成員相勾結或為其提供非法保護的;刑訊逼供或虐待被監管人員,造成一定後果的;私自辦理案件,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為羈押、服刑人員提供違禁品,或違規帶其外出的;侵佔或動用依法扣押、查封款物的;利用職務之便為娛樂場所違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的;違反槍支、械具管理使用規定,濫用槍支、械具,擅自將槍支借給他人或丟失槍支,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定後果的;丟失案件卷宗或工作失職、失誤,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規定》還明確,在辭退政法機關公務員時,對弄虛作假、姑息遷就、說情庇護等違反規定,乾擾辭退工作正常進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應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將予以辭退的七種情形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單位機構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被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定罪免予刑事處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6.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政法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