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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草案)》將審議
2011-01-17 08:12:04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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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月17日訊 城市道路建成一兩年內就出現破損,馬路拉鎖屢治不見成效等道路管理頑疾將有望從源頭得到治理。記者從市人大獲悉,由市政府起草的《哈爾濱市道路管理條例(草案)》將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

  新路要預留5%的保證金

  為杜絕城市道路建設質量不高,建成後一兩年就出現破損的問題,《條例(草案)》著重規范了建設質量監管活動,即嚴把審批關,工程開工前應當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投資30萬元以上的道路建設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條例(草案)》還建立了質量保修和保證金制度,規定橋梁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責任單位負責保修;超過保修期的,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保修。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按照工程造價的5%預留。

  城市建管實現無縫交接

  由於城市道路建管交接立法滯後,出現責任不清、機制不順、交接不及時,甚至不進行交接等問題。為此,《條例(草案)》在建管交接方面堅持無縫交接原則。為保證交付的道路工程符合對道路管理的要求,在道路工程竣工驗收時就通知市城管部門、公安交通部門到場參加。明確建管交接的時限、組織實施主體、相關責任單位、交接條件和方式。對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未申報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管理維護並承擔因維護不力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責任。

  道路將制定養護維修計劃

  道路維修養護是管理好城市道路的重要環節。《條例(草案)》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根據道路類別、養護等級、養護維修定額和檢測評定結果編制年度養護維修計劃,經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按照市委和市政府關於管理權適當下移的要求,明確了哪些道路維修養護管理由市城管局負責,哪些由區城管局負責,對管理權限和責任作了界定。規定養護責任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等,並根據檢測結果對道路進行維修。《條例(草案)》還加大了解決馬路陷阱的力度,規定井蓋丟失未在6小時內補齊,檢查井破損未在24個小時內修復的,處以管護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新建道路5年內不得挖掘

  為嚴格規范我市挖道行為,避免出現挖道過多、過濫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挖掘道路實行計劃管理的制度,每年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挖掘城市道路計劃,除特殊情況外,未列入計劃的不得挖掘。

  《條例(草案)》規定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幾種情形:建設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內;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後未滿3年的;挖道單位違反挖掘城市道路規定,經查處未整改的等。特別情況確需挖路的,應當經市城管部門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復費。

  為減少開挖道路,《條例(草案)》規定橫過街挖掘城市道路應采取免挖路面的先進施工技術,因地下情況復雜需要開挖路面的,可以采用夜間半幅施工或者全幅施工方法,並按規定時限恢復道路交通。

責任編輯:路雲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