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2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草案)》經哈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提交哈市人大審議。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沒有履行勸阻和報告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對禁止吸煙場所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一些青少年活動中心和婦幼保健兒童醫院、兒童福利院室內外場所;醫療衛生機構、公共文化場館、體育場館,旅館、餐飲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商場和零售營業場所的室內場所等。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經營者、管理者的責任。一是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向進入該場所或者預約進入該場所者主動宣示禁止吸煙的規定,並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和監督管理部門的電話;二是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三是對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其吸煙或者停止服務,對不聽勸阻者勸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者,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對不聽勸阻並影響公共秩序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條例(草案)也明確了非吸煙者在禁止吸煙場所可行使的權利,一是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二是向禁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投訴,要求其履行制止吸煙職責;三是對不履行制止吸煙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投訴。
條例(草案)規定,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並責令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沒有履行勸阻和報告責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