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黑龍江省農村公路條例》已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將於3月1日起施行。這是記者在省交通廳2月28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的。《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圍繞農村公路,從政府職責、質量監管、養護體制、路政管理和籌資機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和說明。《條例》的頒布,有利於解決我省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有效規范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據悉,截至2010年末,我省共建成農村公路13.8萬公裡。僅『十一五』就建成農村公路97823公裡,超預期目標近2倍。在公路事業進入『後建設』及『建設後』時期,保護好公路建設成果,實現養護管理常態化、規范化,成為我省農村公路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求。《條例》的出臺正適應了這一客觀要求。
《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所屬交通部門在農村公路工作中的職責分工,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
確定了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具體管理措施,要求縣道建設不得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准,鄉道建設不得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准。農村公路應當按標准設置防護、排水以及交通標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屬設施,並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完善了農村公路建設的制度,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農村公路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業務。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設計、招標、監理、施工審批、驗收等各個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條例》還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交工驗收合格後不少於一年,質量保證金不少於施工合同額的5%。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於一年。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農村公路橋涵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