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新聞網訊 3日,哈市工商局、哈市消協共同向社會發布了2010年哈市消費者投訴的十大典型案例,通過案例剖析,提醒消費者免受權益侵害。
案例一:保健品充降壓藥商家賠償
2010年10月8日,孫女士看到一則純中藥治療高血壓的廣告,廣告稱能夠快速平穩降壓,不復發。孫女士購買該藥品後發現,該藥品不是國藥准字號,只是保健食品。10月14日,孫女士投訴到哈市消費者協會。通過消協協調,孫女士得到了賠償。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9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
案例二:限量版的籃球鞋5天開裂
2010年5月24日,在南崗區一家籃球鞋專賣店,李先生花894元購買一雙限量版專業籃球鞋,穿了5天後,鞋面斷裂。經營者以信譽卡標明『出現質量問題不承擔三包責任』為由,拒絕更換。5月30日,李先生投訴到哈市消協,經調解,經營者為消費者更換了新鞋。
點評:經營者單方制定免責條款,違反《黑龍江省鞋類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案例三:散熱器突然跑水泡了新房
許女士在道外區某商場購買了兩套散熱器,安裝在衛生間的散熱器突然漏水,將新房浸泡。許女士與散熱器商家協商,商家一直拖著不給解決。許女士投訴至哈市工商12315指揮中心。經調解,散熱器廠家為消費者更換了新產品,賠償許女士7000元。
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的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案例四:超市賣過期魚片十倍賠償
2010年3月10日,姜先生在南崗區一家大型超市買了10袋烤鰻魚片,共計98元。食用過程中,姜先生發現烤鰻魚片已過保質期。姜先生提出賠償,但經營者只同意退貨。姜先生投訴到南崗區消費者協會。經調解,經營者給予姜先生食品價格的十倍賠償,共計980元。
點評: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五:通訊公司多收費連退帶賠
王先生2009年年底查詢發現,手機話費單出現不明收費項目和話費,費用113元。王先生找到通訊營業廳,要求作出解釋並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2010年3月24日,王先生投訴到木蘭縣消費者協會。經調解,通訊公司返還多收取的話費並雙倍賠償226元。
點評: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扣除話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應加倍賠償。
案例六:
新手機聽筒無聲 換後依舊
李先生在南崗區某家電賣場手機專櫃,購買了價值1080元某品牌手機,購機後出現死機、聽筒無聲等問題,商家為其更換了手機,但換機後第2天又出現同樣問題。李先生要求退貨,商家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三包』義務。李先生投訴到哈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經調查調解,商家為李先生辦理了退機。
點評:根據移動通訊產品『三包』規定,產品出現問題換機後,『三包』有效期自更換新機之日起重新計算,如在七日內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商家應按發票價格為消費者一次性退清全款。
案例七:
滅茬機連出故障 只修不退
農民孫某於4月20日在雙城市某節能鍋爐廠購買一臺滅茬機,價格為4600元,機器在使用中連續出現故障,導致無法使用。孫某多次找經營者退貨,對方表示只能修理。2010年5月10日,孫某投訴到雙城市消費者協會。在調解中,經營者以農機商品『三包』以修為主為由,不給退貨。經多次調解,經營者按商品原價退貨。
點評:農機產品在使用中受使用人員的技術狀況、使用環境、配套機械等外界因素影響較大,所以農機『三包』規定強調以修為主,但經營者往往會借此理由,不注重實際情況,無休止維修。
案例八:
汽車公司不履約不退定金
趙女士於2009年6月初在哈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汽車公司承諾由他們為趙女士的車輛進行貸款手續的辦理。趙女士於6月29日交付定金78800元。後因汽車公司沒有按雙方約定辦理貸款手續,趙女士提出退還定金,解除購車合同,但汽車公司沒有退還。2010年7月12日趙女士投訴到道外區消費者協會。經調解3次,汽車公司退還定金。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上述案例,經營者沒有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只將定金返還給消費者,可見維權之路的艱難。
案例九:
家具店攜款消失 商城擔責
2010年6月16日,在南崗區某大型裝飾建材商城一品牌家具店,孫女士花3658元購買一套沙發,但未送貨,店主攜款消失。商城以未收到孫女士貨款為由拒絕退款,孫女士可以從商城扣押該店貨品中選擇。孫女士選擇了另外一款沙發,但尺寸與原來選定的差距很大,無法使用。10月20日,孫女士投訴到哈市消費者協會,要求商城退貨或更換。經調解,商城同意為孫女士更換同等價位的沙發,直到滿意為止。
點評:商城作為管理者,應當充分掌握承租方的經營狀況和動向,加強對承租方的監管,保證消費者的消費安全。
案例十:
買手機沒要發票 維權無果
2010年4月28日4時,馬女士的手機電池突然爆炸,燒毀包內物品。馬女士聯系該手機售後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承諾一周內給馬女士答復,並賠償。直到5月20日,該服務中心仍沒有答復,馬女士投訴到哈市消費者協會。經該手機生產總部鑒定,爆炸電池並非該手機生產商生產,不承擔電池爆炸所造成的損失,並出具有效法律鑒定書。由於馬女士無法提供手機購買時的有效發票,失去了向經營者索賠機會。
點評:有效購貨憑證是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重要證據,沒有有效購貨憑證,一旦出現消費糾紛,消費者將無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