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2日訊 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哈爾濱市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戶外廣告將分嚴禁設置區、嚴格控制區、一般控制區和適宜設置區四級管理,七類區域(位置)禁設戶外商業廣告(見下表)。
《辦法》規定,在建(構)築物上設置戶外廣告,不得遮擋玻璃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合法權益。在居住區內的商業和辦公用房及其控制地帶、居住區周邊設置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等對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
《辦法》規定,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築物上設置的牌匾標志,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當達到整體和諧,並與該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風格相協調。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置的牌匾,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及相鄰招牌設施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相協調,建築物外立面同時設有其他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協調兼顧,保持建築物外立面的整潔美觀。
以下七類區域(位置)禁設戶外商業廣告:
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近代建築及標志性建築
建築物屋頂、立交橋和人行過街天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適宜設置區除外)
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杆體、樹木、綠籬、通透圍牆、道路隔離帶
電力、通信等設施
出租汽車車體外部、輪渡船只船體外部、公共汽(電)車車體外部(不含車體兩側),輪渡船碼頭及售票廳、公交線路調度室等公共交通設施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廣告的區域、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