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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停熱基礎費擬提至50% 室溫高於18℃
2011-04-13 09:04:08 來源:生活報  作者:汪洋 李偉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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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熱:取消四鄰簽字頂層底層能辦停熱了

  ●退費:計算公式擬定熱企不退從保證金中抵扣

  ●溫度:各市縣可自行制定高於18℃標准

  生活報4月12日訊 今日,記者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獲悉,省政府已提請審議《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中規范了市民關注的供熱熱點問題,如停熱取消需四鄰簽字的內容、明確室溫不達標的退費標准及計算公式等。

  停熱

  取消四鄰簽字停熱費提至50%

  現狀:在剛剛過去的這個冬天,許多市民提出停熱是用戶的權利,不應由四鄰簽字決定。不過也有一些市民認為,好多鄰居申請停熱後,家裡室溫就不達標了,室溫的確受到鄰居影響。而且哈市有相當一部分人是為了買房投資,不願交熱費,致使鄰居用熱受到影響。

  對策:專家表示,熱是具有傳導性、散失性的特殊介質,結合哈工大在哈市進行的停熱導致熱能散失的試驗數據(哈市地處我省相對靠南的位置,其熱能散失率為48%),並借鑒北京市的做法,在《草案》第三十七條采納了居民意見,取消了《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的停熱需四鄰簽字的內容,將停熱用戶需繳納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提高為50%。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頂層底層可停冷山新建築不停

  現狀:頂層和底層一直作為不可停熱的區域,使得許多居民感到不便。

  對策:經專家論證,認為頂層和底層如果停熱,熱能散失較大,但與冷山相比卻不那麼顯著,故取消了《草案》征求意見稿中頂層和底層不得申請停熱的內容,只規定了冷山不得申請停熱。而非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第一年度供熱期不得停熱。

  退出機制

  熱企有過棄管記錄強制退出

  現狀:去年屢有熱企棄管情況發生。

  對策:供熱單位無法繼續經營的,供熱企業應在擬停止供熱日期前90日向當地政府提出退出供熱市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止供熱經營。供熱單位在經營期間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擅自停業、棄管的;擅自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法終止其經營權、實施臨時接管。

  對於未向用戶提供足量、符合標准的供熱產品和服務,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有過擅自停業和棄管記錄的,由當地政府強制退出供熱市場。拒不退出,由公安機關強制實施。

  供熱保證金制度

  熱企不退賠直接抵扣保證金

  現狀:一些居民即使拿到供熱主管部門的退費要求,熱企對此也置之不理,不予退費。

  對策:建立供熱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於法定供熱期前按標准向當地供熱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保證金專戶專儲、專款專用,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保證金扣繳後,供熱單位應在30日內補齊;下一年度供熱期前未補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出供熱市場。

  停熱超過48小時,對用戶不予退賠的;溫度不達標,對用戶不予退賠的;棄燒、棄管的;擅自轉讓、出租供熱經營項目的;擅自對供熱區域推遲供熱、提前停熱、中途停熱的;擅自移交、接管供熱設施、供熱區域的,可由供熱主管部門在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抵扣向用戶支付。

  溫度

  各市縣可自行制定高於18℃標准

  現狀:去年,許多市民反映室溫標准為18℃較低,應以20℃為宜。我省兩會上也有多名代表、委員建議提高供熱標准。對此,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現行18℃標准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結果。作為供熱原料的煤炭價格近幾年不斷上漲,供熱成本漲幅已經較高,一旦調高供熱標准勢必會涉及到供熱成本增加,增加熱價上漲因素,我省工資水平本來就低,不宜因此事增加CPI壓力。

  對策:《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在供熱期限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

  退費

  退費計算公式和標准確定

  現狀:針對室溫不達標退費問題,以往居民反映交費容易退費難,原條例中授權各城市政府制定相應退費標准和配套機制,但各城市幾乎都未制定,供熱單位即使被認定不達標,也以沒有退費標准為理由搪塞和推諉。

  對策:為解決這一問題,《草案》第四十條對室溫不達標的退費標准以及計算公式作出明確規定,並規定供熱單位供熱溫度不達標,對用戶不予退賠的,由供熱主管部門在其供熱質量保證金中直接扣除支付給用戶。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此外,《草案》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供熱主管部門檢測室溫確不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責令供熱單位采取相應措施改正。供熱期內,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檢測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室門進深三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

  停熱48小時以上按日雙倍退費

  現狀:每年供熱期,都會出現供熱設備爆管、故障停熱的情況,居民挨凍卻得不到賠償。

  對策:《草案》規定,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及時通知用戶,並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規定標准的,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由供熱單位按日折算退費。

  小鍋爐

  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現狀:以往供熱企業不與居民簽訂供熱合同,發生供熱糾紛時用戶無法有效維護權益。而且部分小鍋爐一天兩遍火,居民室溫難達標。

  對策:《草案》對簽訂供熱合同內容作出規定;對供熱單位轉售、倒賣熱能的行為進行限制。針對走訪中發現的供熱單位倒賣熱水以及偷工減料問題,《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相應罰則。建立小鍋爐房供熱最低時間制度,《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