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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倒賣熱最高罰20萬元 每天供暖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2011-04-13 10:02:07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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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13日訊 今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聽取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楊佔報作關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用戶室溫不達標按日退還熱費。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日供暖不得少於16小時。

  ●室溫不達標按日退熱費

  針對室溫不達標退費問題,以往居民反映交費容易退費難,原條例中授權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應的退費標准和配套機制,但各城市幾乎都未制定,供熱單位即使被認定了不達標,也以沒有退費標准為理由搪塞、推諉。為解決這一問題,《條例(草案)》對室溫不達標的退費標准以及計算公式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便群眾參考並有章可循。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停熱48小時以上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准的,應當給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供熱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足夠熱量造成用戶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日折算退還熱費。用戶首次測溫結果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室溫,自用戶投訴之時起48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折算日標准熱費退還用戶。

  退費時段應從首次測溫之日起至復測達標之日止。室內溫度低於18度,高於16度(含16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度,高於14度(含14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陪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日標准熱費=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

  ●溫度標准可高於18℃

  新條例規定建立小鍋爐房供熱最低時間制度。《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其中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這樣規范,便於監督分散小鍋爐供熱質量達標,同時隱含逼迫其退出供熱市場,達到『拔除大煙囪』的效果。

  此外,為避免開發商在新建房屋中選用劣質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條例(草案)》設定了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產品推薦目錄制度,規定『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應當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合公布的供熱計量產品推薦目錄中選取,並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定。』

  ●倒賣熱最高罰20萬元

  針對居室溫度標准的問題,大部分百姓反映室溫標准為18℃較低,應以20℃為宜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在供熱期限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各市、縣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日供暖不得少於16小時

  針對走訪中發現的供熱單位倒賣熱水以及偷工減料問題,《條例(草案)》做了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不得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不得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借口降低供熱質量,違反此規定將處以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供熱單位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000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違反此規定的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

  同時,供熱過程中用戶不得擅自改變供熱采暖方式,不得擅自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不得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用戶盜用供熱系統熱水將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強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