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伊春4月20日訊 為強化森林防火各級領導責任的落實,依據《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經市委、市政府同意,4月19日,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下發了《伊春市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度》的通知。《制度》內容如下:
第一條進入防火期,各縣(市)、區(局)黨政主要領導不得離開所在地,如有特殊情況需外出,須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請假;進入森林高火險期,一旦發布橙色以上預警信息或封山戒嚴命令,黨政主要領導必須有一人在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發生火情後,必須有一名黨政主要領導靠前指揮。
第二條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整個防火期間不許離開所在地,森林高火險期必須在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外出或請假的,要由當地黨委、政府委派其他領導臨時負責。
第三條縣(市)、區(局)包點、包片領導在森林高火險期期間,要全部深入責任區督促、檢查指導基層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高火險期不結束不許離開責任區域。
第四條值班領導必須二十四小時在崗在位,不得漏崗,如有特殊情況,應向當地主要領導請假,並安排其他領導替崗。
第五條進入防火期,鄉鎮、場所黨政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不得離開所在地,確需離開的,須向當地縣(市)、區(局)黨政主要領導請假,並保證每天有一人在鄉鎮、場所辦公。
第六條進入防火期,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森防指辦、森防指各包點領導及成員單位,以及新聞媒體將采取明察暗訪、視頻查崗、固定電話抽查等形式,對各地領導森林防火責任落實及領導在崗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第七條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依據《森林防火條例》、《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函詢、約談、行政問責等形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