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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濕地旅游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經營實行標准化管理
2011-04-23 09:56:20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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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3日訊 為規范濕地旅游規劃、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打造濕地旅游品牌,促進我市旅游業發展,市政府擬制定《哈爾濱市濕地旅游管理辦法》。根據《辦法》,我市將加強濕地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濕地旅游經營將實行標准化管理。

  濕地景觀建設嚴格按規劃進行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市政府和濕地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濕地旅游開發建設。鼓勵和扶持各類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濕地旅游開發建設和經營,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貸款貼息、規費減免、資金獎勵、補貼等優惠。

  市濕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水務、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濕地旅游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市濕地旅游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報批。市濕地旅游規劃應當符合市旅游發展規劃、濕地保護和利用規劃。濕地所在地的區、縣(市)濕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市濕地旅游規劃,編制本區域濕地旅游詳細規劃,報市濕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濕地開發建設應兼顧環境保護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濕地旅游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及噪聲的處理設施,防止破壞濕地生態功能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濕地旅游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立項、建設等手續前編制濕地開發保護方案,報送市濕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濕地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開發過程中的濕地保護措施以及建成後濕地旅游景區的濕地保護措施。濕地旅游開發建設單位和濕地旅游景區(點)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濕地開發保護方案做好濕地的保護工作。

  濕地旅游開發建設項目的規模,不得超過所在濕地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調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禁止在濕地旅游規劃范圍內興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和生態資源的開發建設項目。

  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

  《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我市濕地旅游經營實行標准化管理。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濕地旅游景區(點)、旅游船舶、碼頭、飯店、賓館、購物店等濕地旅游經營者,應當如實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並按照相應的等級標准提供服務。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濕地旅游景區(點)、旅游船舶、碼頭、飯店、賓館、購物店等濕地旅游經營者,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志和稱謂進行經營活動。

  濕地旅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明碼標價,並在顯著位置公布諮詢、投訴電話。濕地旅游經營者不得欺騙、糾纏、脅迫或者誤導旅游者消費。濕地旅游景區(點)的門票、旅游船舶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應當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項目標准收取,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嚴禁向濕地景區排放污水

  《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旅游資源的義務,在濕地旅游景區(點)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擅自進行采沙、取土、開荒、放牧、打井、挖窖、修墳等破壞地形地貌的活動。

  ———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向濕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傾倒固體廢棄物。

  ———非法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擅自砍伐林木、采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