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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非撫養方漲工資應增加子女撫養費
2011-04-26 10:50:18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賈晉璇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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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26日訊 離異多年後,撫養女兒的楊某要求漲薪的前夫張某提高女兒撫養費遭拒。近日,哈爾濱市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終審判決張某按法律規定的月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增加子女撫養費,即由500元提至750元,至其女兒18周歲時止。

  3年前,張某和楊某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雙方當時約定,5歲的女兒小雲(化名)與母親楊某一同生活,父親張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今年初,張某因調換工作,月收入由原來的不足2000元增長至3000餘元。楊某了解情況後多次找張某協商,要求他適當增加小雲的撫養費,均遭到拒絕。為此,楊某攜小雲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

  據市法院法官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中提出,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