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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高度關注『樺川縣村民收留智障人做苦力』事件
2011-05-10 09:33:00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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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人被拉出去乾活
 
院子裡的智障人
 
智障人在乾活
 
李家院裡的智障人

  東北網5月10日訊 9日黑龍江晨報刊發《行善?還是使用『黑奴工』?》一文後,熱心讀者紛紛打來電話,表示十分擔心幾位智障人的生存狀態和安全,還有讀者稱自家也有智障親屬走失,迫切想核實一下這幾位智障人的身份。隨後,記者分別采訪了黑龍江省民政廳、省殘聯及律師,各方均對此事表示了高度關注。

  省民政廳:

  能做到的一定盡力

  『一般都是民政部門配合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解救後民政部門將被解救的人員送往救助站進行救助,像這幾個智障人情況比較特殊,不過只要是民政部門能做到的,一定會盡力去幫助這幾個人。如有需要還可以將他們直接送到救助站,或者黑龍江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總站進行救助。』黑龍江省民政廳的工作人員表示,看到報道後,省民政廳已經第一時間聯系了樺川縣民政局,樺川縣民政局也是接到省民政廳的電話後纔知道這個事情,現在樺川縣民政局已經對此事展開了調查。

  省殘聯:

  將繼續關注報道

  據省殘聯維權部畢秀蘭部長表示,《黑龍江晨報》關注殘疾人群體,反映某些殘疾人的生存狀況,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殘聯對此非常感謝。對於本報所報道的樺川縣『黑奴工』事件,他們認為,李家用工應當與被僱傭者簽訂勞動協議,還應給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否則就違背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是智障人、聾啞人,也侵犯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此事,殘聯也將繼續關注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觀點

  黑龍江援民律師事務所張中文律師看過報道後認為,李春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甚至涉嫌觸犯了刑律,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首先按照民法的規定,根據這些智障勞工智障程度的輕重,應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國家法律不禁止智障者進行勞動,但與用工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經過他們的監護人同意。李春山利用這些智障者勞動,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顯然是違法的。

  其次,《勞動法》第92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罰款。從報道上看,這些勞工衣衫襤褸,吃住的條件都極其惡劣,根本就沒有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並且職能部門應該查清,老板是否給他們支付工資,工資的水平是否符合最低工資標准,延長勞動時間是否支付加班費。如果違反以上規定,勞動監察部門都可以對違法用工者進行處罰。

  此外如經職能部門調查,確實存在毆打、體罰、拘禁、以暴力威脅強迫勞動的,依據《勞動法》第96條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職工勞動罪。該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犯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對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報道刊發後,先後被新華網、人民網、鳳凰網、騰訊、新浪、搜狐等全國50餘家網站轉載,新華網在《新華聚焦》欄目進行了展示,眾多網友紛紛譴責這種行為。

  網友褪墨認為:當這些『被收養』的智障人有一天老得不能再給李家人乾活時,他們又該何去何從?

  網友:看了這篇文章很糾結,收養者是村民,收養條件有限,被收養者雖有智力障礙,但是勞動不成問題。換過來,把他們推向社會,誰又能為他們的生死溫飽負責呢?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