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5月20日訊 19日,全省法院國家賠償工作會議在哈召開,會議回顧總結了《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工作,就嚴格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作出重點工作部署。
記者在會議上了解到,我省法院圍繞嚴格執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從立案到審理直至作出處理決定各個環節,對今後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作了新的規定。法院立案部門在立案時因為立案條件或標准把握不准而委托賠償委員會進行預先審查的,賠償委員會將及時予以協助;案件是否受理一時把握不准的,在法定時間內先予受理然後進行研究甄別;案件事實有疑問或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有爭議的,通過調查取證和質證予以澄清;需要在窮盡其他救濟途徑之後方可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盡快啟動救濟程序或指導賠償請求人向有權機關依法提出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做出賠償決定時,依法協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確保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不予賠償的,做出書面決定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各級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由立案部門立案後及時送理賠小組或賠償委員會審查處理,避免因為懼怕責任追究或損害法院形象而拒絕立案;各級法院在受理自賠案件時,出具加蓋本院行政印章並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為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請求提供憑據,杜絕超審限辦案。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