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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首次以立法形式規范居住區及庭院的容貌和環境衛生
2011-06-22 14:39:2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周燁 楊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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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6月22日訊(周燁 記者 楊林川) 《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是今年的重點立法項目。近日,哈爾濱市有關部門已完成《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與現行的《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比,《條例》草案在容貌管理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也更加嚴格,在環境衛生方面強化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

  居住區、庭院的容貌和環境衛生首次以立法形式予以規范

  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居民居住區和庭院的建築物防盜門窗、遮陽雨棚等應當規范設置,外牆及公共區域牆面無亂張貼、亂刻畫、亂涂寫;道路路面完好暢通、整潔衛生,無違章搭建、佔路設攤,無亂堆亂停;公共設施、環衛設施、娛樂休閑設施規范設置,整潔完好;綠化植物定期養護,無種植農作物、違章搭建及其他毀壞、侵佔綠化行為。第五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居民居住區和庭院環境衛生的服務,設置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和清冰雪作業,按照規定時間收集垃圾,並運送到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保持居住區整潔、乾淨。

  《條例》草案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服務機構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由市容環衛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一般生活垃圾將全部實行免費拉運。

  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體業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和個體業戶負責收集、拉運或者委托市容環衛專業運輸單位有償拉運,實際工作中,對物業小區產生的生活垃圾也實行有償拉運。隨著近年來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對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的投入逐年增加,為使企業和市民更多地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閉化運輸和無害化處置。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及時拉運,做到日產日清。

  對建築垃圾運輸予以重點規范

  裝運建築垃圾的殘土車違反規定,沿街灑落、隨意傾倒問題已成為影響哈市環境衛生的最嚴重問題之一。《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對建築垃圾的排放、運輸作了詳細規定,嚴格規定了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的責任,對違反者將處以最高達十萬元的罰款。

  個人裝修產生的垃圾要申報

  近年來,隨著單位、居民購房數量的增多,迫切需要制定有關裝修垃圾管理的法律規范。《條例》草案吸收了有關政府規章的內容,第四十五條規定,單位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個人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物業服務機構申報,並按照接受申報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僱傭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不得擅自處理。

  餐廚垃圾不得隨意收集運輸處置

  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哈市將全面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必須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條例》草案在完善現有的一般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管理制度基礎上,重點對餐廚垃圾的管理予以規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使用統一配發的專用器具存放餐廚垃圾,不得與其他生活垃圾混放,並應當委托專業作業單位運送至指定的地點處理,餐廚垃圾產生者不得自行處理,未經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也均不得擅自收集、拉運、處理餐廚垃圾,對違反者將予重罰。這樣規定,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當前餐廚垃圾隨意收集、拉運、處理,導致垃圾豬、地溝油等屢禁不止,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問題。

  垃圾處理將實行收費制度

  《條例》草案針對哈市垃圾處理廠即將建成投入使用的實際情況,為保障垃圾處理廠的正常運營,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對不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還將收取滯納金。

  道路兩側和廣場周邊的商家不得在店外經營

  哈市臨街商家在店外經營比較普遍,尤其是夏季,在店外經營燒烤的商家幾乎遍布大街小巷,既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也破壞環境。為加強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制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第四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露天燒烤等室外餐飲活動,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街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透明門窗在室內發布廣告。

  廣告管理是城市容貌管理的重要內容,哈市已經制定了戶外廣告管理的政府規章,但很多臨街單位『鑽』法律『空子』,利用臨街門窗在室內設置廣告,影響城市容貌,而執法部門又無法適用戶外廣告規定進行管理。為彌補這個『空子』,《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在臨街門、窗玻璃內張貼或者設置向外昭示的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每處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臨街建築物不得再新建外掛式保溫陽臺。

  近年來,哈市居民在陽臺外搭建保溫陽臺的現象越來越多,既影響城市容貌,也引發了安全、鄰裡糾紛等矛盾,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尚無規定。為填補管理空白,《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禁止在臨街建築物陽臺新建外掛式保溫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主要街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不允許依附外牆體設置空調內外機連接線。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哈市安裝空調的單位和居民越來越多,但由於缺少統一規范,空調的安裝比較隨意,空調內外機的連接線幾乎全部都是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置的,比較凌亂,尤其是在主要街路兩側建築物設置,嚴重影響了城市容貌。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建築物,空調的內、外機連接線纜(管)不得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置。違反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清理、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者將承擔代為履行費用

  多年來,哈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相對人出現違法行為,如在樓體粉刷、設施維護、亂擺亂設以及責任區的清掃保潔、清冰雪等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仍不糾正違法行為,使問題得不到真正解決的現象比較普遍,已經成為困擾城市管理的難題,也導致執法部門逐漸出現『以罰代管』的問題。為解決此問題,《條例》草案確立了代為履行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而未履行,在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後,仍不履行的,對能夠代為履行的,由市容環衛部門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拒不承擔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環境衛生服務作業實行市場化

  為推進環衛作業市場化,提高環衛服務質量,《條例》草案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並對特許經營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政府今後將主要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將使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面向市場,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參與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競爭。通過引進競爭機制,來促進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提高服務水平,使廣大市民享受到更高質量的環衛服務。

  鄉鎮、村屯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將有法可依

  為適應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需要,滿足城鄉居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需求,《條例》草案從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原則出發,將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市區擴大到縣政府所在地、鎮、村的建成區,在全國副省級以上城市中,率先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鄉村容貌和環境衛生予以規范,填補了哈市在鄉鎮、村屯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條例》草案對加強鎮、村環衛設施建設、建築物容貌和垃圾管理等方面作了規定。今後,哈市廣大農村地區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將有法可依。

  另外,單位、市民、村民可以登錄哈爾濱市政府法制信息網(//www.hrblaw.gov.cn/)查閱《條例》草案全文,並可以留下修改意見,也可以將書面意見於6月30日前寄到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城市建設立法處或發送到電子郵箱。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