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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准提高
2011-06-28 10:17:22 來源:東北網-林城晚報  作者:王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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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伊春6月28日訊 日前記者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科了解到,為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的有關規定,省政府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標准,伊春區失業保險金由原來的350元/月調整為450元/月,伊春市所轄縣(市)和其他區由原來的310/月調整為410/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享受的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撫恤金、農民工生活補助金標准依據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確定。

  我省其他地市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大慶市區620元/月,所轄縣360元/月。哈爾濱市588元/月,所轄阿城區和各縣(市)為370元/月。齊齊哈爾市區、七臺河市區490元/月,所轄縣(市)420元/月。鶴崗市區490元/月,所轄縣330元/月。大興安嶺地區480元/月。綏化市區469元/月,所轄北林區469元/月,縣級市434元/月,縣420元/月。雞西市區、雙鴨山市區450元/月,所轄縣(市)380元/月。牡丹江市區450元/月,所轄縣(市)350元/月。黑河市區400元/月,所轄縣(市)和五大連池風景名勝區360元/月。佳木斯市區400元/月,所轄縣(市)320元/月。綏芬河市600元/月。大慶石油管理局620元/月。省農墾總局580元/月。省監獄管理局500元/月。省森工總局450元/月。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