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7月6日訊 2008年3月,富裕縣某村村民李某(20歲)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的劉某(19歲),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因未達到法定婚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於同年5月1日舉行了婚禮。後劉某生育一女。因性格不合,二人經常發生吵鬧,直至相互打罵,劉某帶著女兒回娘家居住。2010年7月,李某訴至富裕縣人民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
法院行使釋明權,告知其與劉某的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僅能處理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李某遂提出要求劉某返還彩禮11000元、並撫養女兒的訴訟請求。劉某辯稱,彩禮大多已用於購買結婚所需物品及舉辦婚宴,不同意返還,並要求分割結婚過程中收到的禮金6000元。
辦案法官解釋,本案是一起撫養關系、婚約財產糾紛案。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原、被告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便按照農村傳統習俗舉行婚禮並同居生活,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庭審中,劉某表示願意撫養女兒,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220元,對此法院應予准許。對於11000元彩禮問題,劉某雖辯稱李某給付的彩禮已用於購買結婚所需物品及舉辦婚宴,但其僅能提供部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李某所主張的彩禮應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予以返還,對於用彩禮購買的部分結婚用品也應一並返還。對於6000元禮金問題,該禮金系雙方在結婚過程中收受他人饋贈的錢款,依據法律規定,屬原、被告共同財產,依法應平等分割。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考慮到劉某曾單獨撫養女兒付出較多,劉某可予多分。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李某彩禮4000元及部分結婚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