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3日訊 記者12日從省藥監局獲悉,個別餐飲服務提供者擅自經營河豚魚,導致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為切實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省藥監局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
據省藥監局轉發的《關於餐飲服務者經營河豚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要求: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多次發文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近年來,有些地方養殖河豚魚,並向有關部門提出開放禁令的申請。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相關研究,在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前,嚴禁任何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鮮河豚魚。
《通知》要求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轄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經營河豚魚(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既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各地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禁用河豚魚的宣傳教育,使餐飲服務提供者和廣大消費者了解食用河豚魚的危險,進一步增強自我防護能力。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