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4日訊 13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人大獲悉,《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即將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這是《哈爾濱市勞動監察條例》施行10年後首次進行重新制定。
12個部門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僅靠人社部門是難以完成的,需要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和有關規定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條例(草案)》對相關職能部門在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內容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人社部門查處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領域因工程款拖欠、工程進度糾紛和工程質量糾紛引發的拖欠工資案件;對有拖欠工資拒不償還的建築業企業,依法在招投標、企業資質、信用評價、市場准入等方面予以懲戒和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協助人社部門查詢用人單位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協助人社部門查詢個人戶籍等登記信息,依法查處騙取求職者財物、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拖欠工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協助人社部門處理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以及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的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佔用道路、綠地的勞務市場、職業介紹行為和違法張貼用工廣告的行為。
——財政、稅務、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拖欠工資糾紛單位負責舉證
《條例(草案)》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社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10%以上20%以下罰款。
承包人拖欠工資建設單位墊付
針對建設工程拖欠工人工資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勞動者工資支付負總責,因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人社部門可以責令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清償被拖欠的勞動者工資責任,人社部門可以責令違法發包、分包的工程總承包企業預先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對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予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社保規定單位負責人受罰
《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招用人員管理規定,未辦理招用備案手續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用人單位500元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社會保險繳納規定強迫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用人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