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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養犬管理條例再次提請審議:犬傷人兩次 主人三年禁養
2011-07-20 09:51:21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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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7月20日訊 備受冰城市民關注的《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簡稱《條例》)經過兩年的調研、論證、征求意見並幾易其稿,今日,再次提交哈爾濱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有望於近期正式頒布出臺。

  因為哈市農村養犬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因此《條例》的適用范圍修改為哈市本市建成區、縣(市)鎮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犬只飼養及相關管理活動;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哈市公安機關公布。

  《條例》規定,養犬人辦理登記,直接向登記部門提交本人房產、房屋租賃等居住場所的相關證明即可。

  《條例》規定,單位不得將飼養的犬只轉讓給居民,不得將居民飼養的犬只掛靠在單位名下。違反規定的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居民養犬每戶限養一只,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條例》規定,管理服務費應用於犬只的免疫、電子身份標志制作、傷人責任險及屍體無害化處理等項服務。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絕育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條例》規定,犬只有兩次傷人記錄、一次傷人兩人以上的、傷人致人重傷或死亡、有三次其他違法記錄等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被處罰後的養犬人,3年內不得再次養犬。

  《條例》規定,犬只傷人後,犬只飼養人或管理人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機構診治或者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