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22日訊 《哈爾濱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歷時兩年幾易其稿,昨天,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規定,養犬每年需繳納管理服務費,養犬實行電子管理遛狗需帶犬牌。今後,公眾文化娛樂場所;幼兒園等少年兒童聚集活動場所;中央大街等步行街、公園、綠化帶、體育休閑廣場;賓館、飯店、商店;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候車(機、船)廳等六類場所禁犬入內。
《條例》規定,養犬人遺棄、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收留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並處以1000元罰款。組織或參與『斗犬』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處以2000元罰款。流動售犬或佔道售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沒收佔道售犬設施;並由公安機關對違法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隨意拋棄或掩埋犬只屍體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養犬人利用敞開式陽臺飼養犬只或在公共樓道內搭設犬捨、放置犬籠的;不按規定用犬繩牽領犬只的;不按規定使用犬繩、嘴套或者懷抱的;攜犬乘坐除出租車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攜犬進入禁入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犬只、吊銷養犬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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