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8月13日訊 12日上午,記者從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獲悉,經過三審,《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在本屆人大常委會上表決通過,並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今冬我省可以應用新的供熱條例了。
據了解,備受市民關注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三易其稿,這在省人大常委會上也是不多見的。我省原供熱條例是在2005年9月1日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2009年10月23日進行了修正,由於在城市供熱管理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現有法規體系和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需要,亟待調整和完善。因此,我省決定重新制定供熱條例。
2009年至今,省政府相關部門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就哈爾濱等城市供熱工作中出現的大面積居民室溫不達標、投訴率高等問題進行了調研,深入居民社區、熱用戶、供熱企業、物業公司、鍋爐房和換熱站,了解並掌握了供熱情況的第一手資料。經過反復研究、修改與論證,並廣泛征求市民意見後,最終形成了現在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室溫不達標可扣熱企保證金給居民
新供熱條例規定,建立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要求所有供熱企業都要交納0.5%-3%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一旦供熱單位出現供熱溫度不達標,又拒不給居民退賠的,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在保證金中抵扣,直接向居民用戶支付。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當地供熱主管部門監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保證金按照供熱單位供熱面積收取,其中供熱面積不足50萬平方米的,按熱費總額3%收取;供熱面積在50-100萬(不含100萬)平方米的,按2%收取;供熱面積在100-500萬(不含500萬)平方米的,按1%收取;供熱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的,按0.5%收取。
當供熱單位出現停熱超過48小時,或溫度不達標,對用戶不予賠償的;以及棄燒棄管等,供熱主管部門可在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戶支付。同時規定保證金被扣繳後,供熱單位須在30日內補齊。
未實行熱計量用戶熱費可先交一半
新供熱條例規定,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可以選擇分步交熱費,即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每年12月31日前交納。
新供熱條例規定,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用戶應推行熱計量收費,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計收,具體標准由市、縣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核定。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
新供熱條例規定,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後,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未實行熱計量的用戶應當於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需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申請停熱提前30天須向熱企交費
新供熱條例規定,停止用熱的用戶,應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新供熱條例指出,實行分戶供熱的用戶申請停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供熱單位應於接到申請後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供熱單位對不同意停止供熱的,應當說明理由。三種情況下居民不得申請停熱:非分戶供熱用戶;新建建築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其他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情況。
新供熱條例規定,停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單位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收取標准由各市、縣政府確定。參與新供熱條例審議的黑龍江星辰熱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蒼松解釋說,之所以有這條規定,主要考慮到即便居民不用熱,供熱單位的供熱設備設施同樣要預留維護,如供熱管道等,對供熱單位而言,同樣要面臨折損等成本。
小鍋爐並熱網居民不交並網費
新供熱條例規定,在實施並網過程中,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並網費)。
按照國家相關環保要求,燃煤小鍋爐效率低污染大,城市供熱將發展集中供熱,限期關停小鍋爐。同時,居民也意識到,分散小鍋爐無法保證供熱質量,更加渴望並入集中供熱大網中。不過,並網到底該不該向居民收取並網費?原有條例並未明確規定,導致有的地市供熱企業收,有的地市供熱企業不收。對此,新供熱條例規定,原有分散鍋爐改造後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不得向居民用戶收取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部隊、學校、大型企業廠區等采用區域鍋爐供熱的單位,申請並入集中供熱管網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制定。
室溫有異議主管部門免費測溫裁定
新供熱條例規定,今後測室溫居民不必自掏錢,供熱管理部門可免費測溫。
哈市政府曾發布了《居民住宅供熱室內溫度計量檢測規范》,有了第三方測溫,熱用戶只要拿著專業計量機構出具的室內溫度計量檢測報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維權。測溫收費每次80元,只能證明測溫當天的數據有效。對此有人算了一筆賬——居民熱費每平方米40.35元,183天的供熱期,平均每天每平方米0.22元。按房屋使用面積80平方米計算,每天熱費17.6元。如果居民測溫維權成功,所獲退的熱費不足測溫費的1/4,反而要倒貼錢。
新供熱條例規定,用戶室溫低於規定18℃或合同約定溫度的,可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之時起10小時內到現場測溫。雙方對未達標溫度無異議的,對測溫時間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在24小時內改進。如果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居民用戶可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24小時內到現場免費測室溫裁定。
『低溫長供』最高罰20萬
新供熱條例規定,供熱抽條等都要被罰款。
新供熱條例規定,供熱公司拒不與用戶簽訂合同的,要被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公司存在『小馬拉大車』,供熱設施超負荷運行的,要被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停熱8小時以上未及時通知用戶的,處以5千元罰款,供熱設施發生故障,未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運行時間少於16小時的,處以1萬元罰款;因天氣原因,應當按照推遲供熱或者出現提前停熱的,供熱公司要按照停熱日數退還用戶熱費,並處以等額罰款;對於供熱公司截留、倒賣或者轉售熱能的,或者以節能減排、低溫長供等為由降低供熱溫度的,將被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未對居民室內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小鍋爐每日供熱至少16小時
新供熱條例規定,供熱起止時間可以視天氣情況,適當提前或延長。分散鍋爐每天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上個供熱季,本報曾報道了一些小鍋爐供熱企業,采取一天早晚燒兩遍火或低溫長供方式進行供熱抽條。新供熱條例規定,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對此,參與新供熱條例審議的黑龍江星辰熱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蒼松解釋說,鍋爐供熱運行時間的控制是指在正常供熱時需要達到的溫度條件下,鍋爐所處的燃燒狀態。這就排除了小鍋爐壓著火燒,采用低溫長供的抽條方式,基本可以保證居民家室溫24小時達標。
新供熱條例同時規定,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政府規定,同時可以根據氣象情況,要求供熱單位提前或延長供熱時間,並給予供熱單位適當補償。
暖氣壞了熱企維修居民拿錢
新供熱條例明確規定,居民用戶入戶管網等的更新、改造、維修、清洗等,由供熱單位負責。不過,其費用未計入熱費成本的,可以按成本價格向居民收取。
供熱期間,居民家時常會出現暖氣壞了、地熱管網堵塞等問題,過去出現這些情況時,居民找供熱單位也不管。對此,新供熱條例規定,居民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清洗、除鏽由供熱單位負責,其費用已經計入熱費成本的,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費;未計入熱費成本的,可以按成本價格向居民收取。蒼松說,目前哈市熱費成本裡並未包含入戶管網和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等項目,所以維修費用應由居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