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8月15日訊 為進一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我省建立,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決定,10月~12月在全省集中開展集體協商百日要約行動。即在規定時間內,圍繞企業的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辦法、工資水平,工資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等事項,由工會主動向企業方提出工資協商要約,進行工資專項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協議,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據了解,此次行動主要圍繞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和職工培訓等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主要問題,確定集體協商要約的內容。可由企業工會向企業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簽訂集體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問題向企業方提出專題協商要求,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省總工會法律工作部有關負責人認為,圍繞企業的工資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辦法、工資水平,工資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等事項,由工會主動向企業方提出工資協商要約,進行工資專項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協議,有助於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據介紹,此次開展集體協商要約的重點包括五類企業,即沒有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集體合同已經到期需要續簽或重新簽訂的企業;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和簽訂工資協議的企業;職工工資長期不增長、低增長,或50%職工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的企業;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工會組織提出協商要約有困難的,上一級工會可依法代替企業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在非公有制小企業或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縣級以下區域內,可由區域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向相應的區域企業組織、行業協會提出協商要約。企業或企業組織也可就有關問題向職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約。
據悉,要約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對方。企業方未發出要約的,工會應主動承擔要約責任。一方提出協商要約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要約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職工一方提出要約,企業方在15日內不予書面回應,企業工會不能通過協商途徑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