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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水管爆裂生產商賠15萬 經營者有連帶賠償責任
2011-08-29 09:32:1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水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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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8月29日訊 酒店牆壁內的管材一年內兩次發生爆裂,令酒店損失20餘萬元。究竟由誰來賠償?管材的經營者、生廠商、供貨商互相推卸責任。近日,市法院判決生產商賠償劉某15萬元;經營者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松北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2009年5月,劉某在我市松北區開了一家大型酒店,在徐某經營的水暖公司購買了價值近4萬元的水暖管材。去年1月,劉某酒店一樓大堂地下的熱水管爆裂,劉某找到徐某,協商後,由徐某更換酒店地下的全部熱水管,並約定更換的PP-R管材保質期為兩年,牆體內PP-R原有管材的質保期到2010年采暖期結束,並保證在此期間出現質量問題由徐某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去年11月初,酒店一樓房間牆壁內的PP-R管再次爆裂,室內的家具、地毯、壁紙及裝修受損,導致酒店停業,損失20餘萬元。劉某再次找到徐某,徐某承諾將酒店內的供熱管線全部更換,由管材的供貨商王某負責清洗被浸泡的地毯。然而就具體賠償事宜,徐某、王某和生產商卻踢起皮球。歇業的劉某只好將三者告上法庭。

  據松北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本案中,因生產商無法證實管材為合格產品,故推定其生產的、劉某使用的水暖管材存在缺陷,應承擔賠償責任。經營者在銷售水暖管材時,未盡必要、合理的審查義務,應與生產商承擔連帶責任;因產品缺陷產生於生產環節,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生產商追償。王某作為產品的代理商,與劉某之間並無買賣合同關系,既非產品的生產者,亦非銷售者,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