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嚴厲打擊各類損害河湖水體行為,劃定保護百湖『高壓線』
污染飲用水源最高可罰五十萬
對於造成污染的違規項目,由環保部門報經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關閉
東北網8月31日訊 對生活排污、工業排污、水源地污染的處罰梯次昇級,最高可罰款50萬元;水上旅游項目對水體造成污染、降低水環境質量標准的也將按照規定給予嚴懲……日前,市水務局、市城管委、市環保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大慶主城區河湖管理的通告》,嚴厲打擊各類損害河湖水體及周邊環境的行為,切實保護好河湖及周邊環境。
大慶,名副其實的天然百湖之城。最新水資源普查數據顯示,全市濕地、湖泊總蓄水量近50億立方米,共有湖泊262個。形象地換算一下,在大慶2.1萬平方公裡的區域內,平均100平方公裡就有一個湖泊。
『在通告中,我們列取了12種應該禁止的行為,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的百湖。』市環保局工作人員表示,對這12種禁止行為的處罰,按照生活排污、工業排污、水源地污染三個級別梯次昇級,分別可處最高500元、20萬元、50萬元的罰款。
其中,在河湖管理范圍內放養家禽家畜、向河湖水體內大小便、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以及其它損害河湖水體及周邊環境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向河湖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渣土和其他廢棄物;直接或者間接向河湖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向河湖水體排放不符合標准的污水、廢水;在河湖水體清洗裝貯過有毒污染物車輛和其他器具;在河湖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最高二十萬元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等污染水源地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同時,在非指定水域捕撈、垂釣,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者開展其他水上活動,水上旅游項目對水體造成污染、降低水環境質量標准的也將按照規定給予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