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31日訊 近日,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和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下發《關於對未取得綠色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通告》規定,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時至9時、16時30分至18時30分,禁止未取得綠色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在長江路(省政府至南直路)、新陽路、田地街行駛。
為控制汽車排放污染,改善哈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經哈市人民政府批准,從2011年9月1日起,哈市將對未取得綠色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采取第二階段限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不予限行。
該階段限行規定適用於本地號牌(黑A號段和黑L號段)機動車,以及哈籍駕駛人駕駛的外地號牌機動車。違反限行規定的機動車,由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