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5日訊 4日,哈市發出關於調整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的公告,即日起調整哈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等規定,哈市即日開始調整全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實行定額征收——轎車每公裡收費額為1.60元的個體出租汽車業主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45元;轎車每公裡收費額為1.90元的個體出租汽車業主每月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50元。出租汽車承包人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按下列標准執行:轎車每公裡收費額為1.60元,月納個人所得稅額57元;轎車每公裡收費額為1.90元,月納個人所得稅額75元。縣(市)個體出租汽車業主及出租汽車承包人個人所得稅定額按各縣(市)原執行標准調減40%確定。
責任編輯:張雋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