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14日訊 商家在辦卡時,總不忘在卡的背面留下一行小字——『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看似微不足道的一句話,卻讓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或遇到消費陷阱時,遭遇維權尷尬。哈爾濱市民張女士就遭遇了這樣的霸王條款,辦理的會員卡享受打折後商家卻不再給其開具發票。哈市稅務部門認為,商家這種行為屬於偷稅漏稅。
今年8月份,張女士在哈市愛建新區的『珍粥道』餐廳花1000元辦理了一張會員卡,約定可享受8.8折優惠。但9月4日晚8點她去吃飯,『珍粥道』的結算人員卻拒絕打折,店員稱曾經給她開了一張發票不能再打折。
記者來到『珍粥道』了解情況,服務人員稱,本店確實推出過辦理1000元會員卡可享受8.8折的優惠活動。而且辦理了會員卡,就不能給其開具任何票據。針對『珍粥道』打折不開發票一事,哈市稅務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經營者和消費者『會員卡』中的這種約定,違反了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屬於無效約定。對消費者做出優惠打折,只是商家的一種讓利行為,如果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屬於偷稅漏稅,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罰款。
然而,記者在消費者提供的會員卡背面看到,使用說明中『強調』:持此卡享受菜品8.8折優惠;享受此卡優惠後不付其他票據;本店對此卡享有最終解釋權等。
哈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經營者往往與消費者簽訂『霸王條款』,一旦出現糾紛,便以此為由逃避責任。實際上,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構成的關系,是在履行一個合同關系。這個過程中出現了糾紛,並不能以一方的說法作為最終裁定事實的最高依據,商家擁有『最終解釋權』的說法,不但剝奪了消費者的合同解釋權,還將『最終解釋權』據為己有,應該是無效的。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年11月13日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規定,商家說『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最高罰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