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社會萬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哈市物管環境市容勞保四部民生法規進入立法程序
2011-09-23 07:56:20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王哲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東北網9月23日訊 記者從市人大獲悉,在即將召開的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將審議《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這意味著4部關乎民生的地方性法規將進入立法程序,並有望在明年開始規范百姓生活,讓市民生活更舒心。

  新法規·新生活

  20萬無物管居民將納入規范管理

  據了解,哈市目前仍有20餘萬戶居民沒有物業管理,為此哈市全國首創提出了『大物業、全覆蓋』的管理模式,使哈市物業管理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自行管理三種模式並存的新格局。對此,《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是由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標准進行服務;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是由社區對未實行管理的老舊居民小區提供相應物業服務;業主自行管理是由業主自己推選代表,按照規定標准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

  經過居民區的高架路要設聲屏障

  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們在享受高架路、快速路帶來交通便利的同時,生活在路旁的居民卻長期飽受噪聲之苦。為此,《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根據不同情況具體規定了防治責任主體和措施:一是建設經過居民居住區的城市高架路、輕軌道路、快速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二是已建成的城市高架、輕軌道路、快速路,對居民居住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三是在既有的城市高架路、輕軌道路、快速路兩側建設住宅樓等噪聲敏感建設項目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留有相應間距;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控制措施。

  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有望全面實行

  市容環境衛生關系每個市民的生活質量,為此,我市首次將居住區和庭院容貌及環境衛生以立法形式予以規范。

  《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閉化運輸和無害化處置。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應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由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及時拉運,做到日產日清。一般生活垃圾將全部實行免費拉運。我市將全面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條例》(草案)還規定,禁止在臨街門、窗玻璃內張貼或者設置向外昭示的廣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新法規·新規范

  住宅改經營性用房須經鄰居同意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對業主行為進行規范,嚴禁九種行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佔用損壞移動物業共用部位及設施;違法搭建建築物,損壞房屋外觀;佔用消防通道;隨意堆放、傾倒、拋撒垃圾、雜物,佔用損毀綠地、花草樹木,擅自在建築上涂寫刻畫,搭建外掛式保溫設施、鴿籠,飼養畜禽等;飼養大型犬、放置易燃物等;產生噪聲、煙塵等;擅自設置攤點、開辦公司等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等。有上述行為的,將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止或處理。

  此外,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依法向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擅自改變的,可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新建商住綜合樓應建設專用煙道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開辦飯店、餐廳、歌舞廳(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娛樂場所)、洗浴、洗車、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新建商住綜合樓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煙道,並作為開設餐飲項目選址的條件;在既有的住宅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廳(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

  同時,在商住綜合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震動等經營項目的,應當與住宅樓層有一層或者一層以上的間隔;在住宅樓內開辦本條例禁止以外的其他產生噪聲、震動等經營項目的,與住宅樓層相鄰的棚頂、牆壁應當采取隔聲、減震等措施。

  居住區內禁止開辦空車配貨場點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對集中規劃建設經營場所,成片開發、改造的居住區內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將住宅樓和經營場所分開規劃建設;非成片開發、改造的居住區內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要求,控制商住綜合樓的規劃建設。

  在居住區內,禁止開辦露天營業性機動車停車場、空車配貨場點、加工廠點,以及開展產生惡臭、有毒有害物質的修理、加工、噴漆、電鍍、化工、農藥等經營項目;在商住綜合樓內,禁止開辦歌舞廳(含有歌舞的娛樂場所)、機動車修配、印刷廠、加工廠等經營項目。

  裝修垃圾須申報按指定地點堆放

  《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規定,單位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向市容環衛部門申報,個人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或物業服務機構申報,並按照接受申報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僱用經核准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不得擅自處理。

  針對多年來哈市久治不愈的露天燒烤頑疾,《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規定,禁止擅自經營露天燒烤等室外餐飲活動,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暫扣燒烤設備。


 

  臨街陽臺禁止建外掛式保溫設施

  《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在臨街建築物陽臺新建外掛式保溫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將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同時,禁止在門外、窗外、陽臺外和屋頂等公共空間搭建鴿捨等設施。新建、改建建築物,空調的內、外機連接線纜(管)不得依附建築物外牆體設置。

  新法規·新權益

  擅用小區共用部位最高罰20萬元

  電梯內廣告、共用部位闢停車位……一直以來,共用部位收益成為部分物業的灰色收益。《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中對哈市物業經營收益問題首次進行了明確,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而屬於業主所得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於物業利用小區空間設置停車場的情況,《條例》(草案)規定,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道路、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停放車輛收取費用的,參照價格部門指導價執行,而費用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如擅自處置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將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開發商銷售房屋有環保告知義務

  《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居住區內的其他房屋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告知購房者本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業主和物業管理者不得將物業出租、出借、承包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本條例禁止開辦的經營項目。

  拖欠工資糾紛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具體數額、實際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或者經濟補償的具體標准存在爭議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有關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義務。

  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的,人社部門可根據勞動者投訴時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准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由人社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處以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10%以上20%以下罰款。

  違反社保規定單位負責人將受罰

  《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招用人員管理規定,未辦理招用備案手續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的,按照每招用一人處以用人單位500元罰款。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社會保險繳納規定強迫勞動者承擔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用人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連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