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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停熱全憑供熱公司說了算? 停熱標准得細化
2011-09-23 09:36:23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孫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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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條件相似結果相反

  哈市南崗區盟科視界小區1號樓居民趙女士向記者反映,今年她和家人准備到南方過冬,這個冬季家裡都沒有人,於是向轄區的供熱公司申請辦理停熱,卻被告知禁止申請停熱。對此,趙女士十分不解。

  趙女士告訴記者,她家住在401室,既非首層,又非頂層,更沒有處於冷山牆的位置。趙女士說:『我有一位朋友家住在另外一個小區,今年也申請了停熱,條件與我家相似,已經申請下來了。為什麼我家不能停?』對此,趙女士再次找到供熱公司,要求供熱公司說明理由,得到的答復是,『根據供熱管理辦法,你家申請停熱後可能會危害到鄰居家的用熱安全,所以不予辦理。』

  對於這樣的解釋,趙女士表示了質疑:自己家和朋友家在同一個規章制度及同樣的條件下,怎麼會出現兩個處理結果呢?

  調查:停熱權握在供熱公司手裡

  針對趙女士的反映,記者進一步采訪發現,供熱公司以『停熱可能會危害到鄰居家的用熱安全』為由拒絕居民提出的停熱申請非常普遍。記者查看新的《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征求意見稿時發現,其中有關於居民禁止停熱方面的規定,即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情況。

  對此,南崗區信恆現代城豪園小區居民於女士認為,這條規定非常模糊,首先,除了首層、頂層、冷山牆不能停熱外,是不是意味著其他情況都可以停熱?其次,『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到底是什麼意思?按照理解,居民停熱會影響到鄰居家的用熱,但這是否達到了危害鄰居家用熱安全的程度,這是個專業性很強的問題,普通市民根本無法搞清楚,就只能聽由供熱公司來決定了。

  建言:細化停熱標准並明確裁定主體

  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趙春燕表示,新的供熱辦法中規定:『分戶供熱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停止用熱申請,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這句話從字面上理解是,居民申請停熱後由供熱單位予以答復,但辦法沒有說明如果雙方發生矛盾時該怎麼辦。根據辦法理解,停熱的決定權由供熱單位說了算。對此,趙春燕認為,熱用戶與供熱單位是買賣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然而,在停熱問題上,顯然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等的。

  哈爾濱工業大學能源學院退休教授趙肅銘認為,供熱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及裁定者應該是管理部門,但目前是供熱公司制定標准並行使裁定權。這意味著居民處於被決定的處境,是不公平的。新辦法應當明確允許停熱和不允許停熱的條件,並確定裁定糾紛的主體,避免供熱企業把規定當成制約用戶的『上方寶劍』。

  對此,生活報希望相關部門聽取這些居民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停熱的條件以及發生糾紛時解決的途徑。

責任編輯:侯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