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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言:單位破產熱費未追繳熱企不應再向居民要
2011-09-27 08:47:41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孫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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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9月27日訊 近日,通過本報開通的『我為新供熱辦法建言』熱線,關於如何解決歷史陳欠熱費,尤其是居民所在單位陳欠熱費的問題成了市民討論的熱點。有居民表示,關於歷史陳欠熱費,是居民拖欠的理應由自身承擔,是居民所在單位拖欠的應由單位承擔。

  交費遭遇:熱企追繳20年前欠費

  『我在交今年包燒費時,供熱公司告訴我,有陳欠的包燒費沒有交,要求我補交陳欠熱費和滯納金。』近日,哈市道外區長春街居民趙先生告訴記者,供熱公司出具了一份熱費陳欠說明,上面寫著自己拖欠1997-1998年度和1989-1990年度兩年的熱費。不過,趙先生清楚記得自己交了這兩年的熱費,並找到了發票。對此,供熱公司告知,趙先生所在單位沒有交納包燒費,並要求趙先生補交這兩筆欠款。

  『其中一筆已欠了20多年,供熱公司一直沒向我個人追繳過,如果追繳了,我當時可以及時向單位反映,敦促單位盡快交款。現在單位都不存在了,讓我到哪裡去要錢?』趙先生無奈地說。

  記者調查發現,哈市幾乎所有的供熱公司都有陳欠熱費沒有清理完。『很多熱費欠了好幾年,有的甚至欠了二三十年。這當中既有居民自己沒有及時交熱費造成的陳欠,也有居民所在單位未能及時報銷熱費造成的陳欠。這些陳欠款數額較大,對企業而言是一筆不小的經濟壓力。』哈物業供熱集團宣傳部門一位女工作人員介紹。

  市民建議:單位破產不應向居民追繳

  道外區居民李廣田表示,自己在前些天交熱費時也遇到熱企追繳單位陳欠熱費的情況。他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長春市關於陳欠熱費有明確規定,哈市值得借鑒。

  如供熱單位在追繳陳欠采暖費時,應首先承擔確認交費主體的工作,不得把確認和追繳職工單位陳欠采暖費的相關責任強加給居民。如果是居民自己拖欠的熱費,應當由居民自己承擔;如果能夠或已提供是由單位交費的相關證明的,供熱單位應向職工單位確認和追繳陳欠采暖費。

  供熱單位應根據用戶房屋分戶供熱前原有的供熱合同,確認當時交費主體是用戶所在單位,還是用戶個人。如是用戶所在單位,應向用戶單位確認和追繳采暖費;如用戶能夠提供相應的工作證、退休證、下崗證等曾在欠費單位工作的身份證明,供熱單位也不應該要求用戶回原單位取得欠費證明;凡用戶在過去已經協助供熱單位獲得過單位欠費證明的,供熱單位不得要求用戶再次回原單位取得欠費證明。供熱單位不得以用戶有陳欠采暖費為由拒絕收取當年的采暖費。

  如職工原所在企業陳欠的采暖費是企業破產清算中的一種債務,破產後,其所欠債務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果予以處理。在破產清算期間,供熱企業若沒有主張債權,那就視為自動放棄,熱企就不應再向居民追繳單位陳欠熱費。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