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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首次提請市人大審議 擅自經營共用部位最高罰20萬
2011-09-27 09:45:1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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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27日訊 昨天,《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在全國首創提出『大物業、全覆蓋』的管理模式,涵蓋20餘萬戶無人管理的老舊物業,對物業監管、業主責任等深層問題進行了規范。

  物業聘用無證人員

  最高罰10萬元

  《條例(草案)》規定,對於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行為,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棄管物業3年內

  不可接新項目

  《條例(草案)》規定,建立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按照有關規定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棄管和重大服務質量事故時用於應急處置。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企業法人在3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給業主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

  業主負責養護

  維修自用設備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維修,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業主專有部分、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物業服務收費

  實行政府指導價

  《條例(草案)》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非小區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寓、別墅等高檔住宅及寫字樓、酒店、商場等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