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7日訊 今日,新制定的《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式提交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對物業監管、業主責任等深層次問題進行了規范。《條例(草案)》規定,哈市將實施『大物業、全覆蓋』管理模式,將20餘萬戶無人管理的老舊物業納入其中,同時明確物業擅自棄管3年不得在本市再從業,電梯費和停車場(位)綜合服務費實施政府指導價等。
全國首創『大物業、全覆蓋』
據介紹,哈市目前仍有20餘萬戶居民沒有物業管理,為此哈市全國首創提出了『大物業、全覆蓋』的管理模式,使哈市物業管理形成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自行管理3種模式並存的新格局。對此,《條例(草案)》具體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是由業主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標准進行服務;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是由社區對未實行管理的老舊居民小區提供相應物業服務;業主自行管理是由業主自己推選代表,按照規定標准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
本著『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權責適應』的原則,《條例(草案)》規定了哈爾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各區縣(市)住房局、街道辦、社區為四級物業管理監管主體,今後市民投訴物業渠道更多,其中社區、街道辦實施『首問負責制』。
建設單位不能自管物業
《條例(草案)》中規定,今後建設單位不能再自管物業,建完後應當向社會公開選聘物業實施管理。同時,哈市建立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用於應急處置。對於物業企業擅自終止服務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企業法人在3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條例(草案)》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非小區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公寓、別墅等高檔住宅及寫字樓、酒店、商場等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社區服務機構管理的老舊居民區收費則由價格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電梯費和停車場(位)綜合服務費則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哈市價格部門會同物業部門指定基准價和浮動幅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根據社會平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收費標准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後,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擅改住宅性質1萬至5萬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維修,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日常維修養護之外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維修。業主專有部分、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在設施保修期內,發生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維修責任。水、電、熱、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理,由相關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由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的老舊小區,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只負責提供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等基礎性服務。規范業主:住宅改商服須經鄰居同意。《條例(草案)》對業主行為進行規范,嚴禁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等9種行為。
此外,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並依法向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如果擅自改變的,可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