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28日訊 為了打造哈爾濱現代大都市,27日,哈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對城市環境管理進行了重新規范。
建築容貌:《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中規定,主要街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不得擅自改變原建設風格、色調;不得擅自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臺;不得搭建外掛式保溫陽臺;不得在屋頂、陽臺和窗外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的設施;不得在建築物外牆體表面裸露空調的內、外機連接線纜(管)、公用電視接收線等線纜。主要街路的范圍由哈市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違反規定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臨街門、窗玻璃內張貼或者設置向外昭示的廣告。違反規定的,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市容衛生:《條例》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投放、容器化收集、密閉化運輸和無害化處置。同時全面實行垃圾分類處理制度,一般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築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其中,餐廚垃圾按規定到市容環衛部門申報,統一收集後送到指定處置場所。隨意傾卸建築垃圾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不文明行為:今後建成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畜家禽,違反規定的將按照每只(頭)處以50元罰款。而市民隨地吐痰、便溺,扔果皮、紙屑、飲料罐等廢棄物;擅自經營露天燒烤等室外餐飲活動;居住區內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車輛維修清洗、門窗制作等經營加工活動;隨地屠宰畜禽;車外拋物等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將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