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28日訊 27日是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向市民征求意見的最後一天,所以生活報接到的市民意見和建議也最多,達到40餘條。很多市民都是在對征求意見稿內容進行深思熟慮多日後,纔提出自己看法的,其中熱費的退還、繳納、報銷是市民關注的焦點。
退費條件和期限要明確
新的供熱辦法中,關於供熱退費的內容是最受市民歡迎的條款。市民孫立權給本報打來電話表示,在哈爾濱的冬季,熱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供熱不達標或惡意減少供熱時間,會增加居民因用電熱器、添加衣物等造成的開支,所以供熱企業理應退費給居民。雖然辦法中有了退費的規定,但對於退費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應明確要經過幾次測溫不達標纔退費,退多少;退費的期限也應明確。『既然規定退費就應該有順暢的通道,供熱企業要主動,別讓居民找上門。』孫立權說。
家住南崗區馬端街的李女士給本報打來電話表示,由於她家供熱溫度常年不達標,原物業公司稱可將2005年至2008年的包燒費減免零頭。但當小區更換物業公司後,新的物業卻要求居民補齊零頭。對此,李女士建言,在熱費收繳中,因溫度不達標導致的熱費減免要有統一的標准。
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不達標熱企應免責
哈市一家供熱企業的李姓經理表示,對停熱或不達標賠償的規定無意見,但對於如果是供水、供電等部門造成的,該怎麼處理應該有界定。因為水和電是供熱不可缺少的條件,而且無法儲備,所以一旦水壓不足或者長時間停電,都會造成供熱不達標甚至停熱。所以,新的供熱辦法裡應當明確在什麼條件下供熱單位可以免責。
單位拖著不報熱費可強制劃撥
熱費報銷是令市民姜先生十分頭疼的問題,他向本報反映:『我是哈市中煤龍化公司的職工,單位沒有破產,應該為職工報銷熱費,但去年的包燒費現在還沒有報。對於單位有能力給職工報銷熱費卻遲遲不報的情況,新供熱辦法應有懲罰規定。財政部門也可出臺相關措施強制劃撥熱費。』
地熱設施維護費應明確承擔主體
關於『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拒絕』的規定,市民曾先生表示:『供熱公司從來沒到我家進行過養護,征求意見稿對於分戶供暖設施特別是地熱隱蔽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由誰承擔、居民所交的熱費中是否包含了這部分費用,都沒有明確。』希望新的供暖辦法對於設備養護費用等方面有具體的要求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