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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因家暴離婚數量增加 已佔中院受理離婚案件的50%
2011-10-09 08:53:3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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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9日訊 按道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會離我們越來越遠。但有關調查卻顯示,近年來,發生在哈爾濱市的家庭暴力現象卻是有增無減,並呈現出新的趨勢和特點。家庭暴力,已成為危及社會和諧發展的一個『隱痛』。

  近年來,各級婦聯、信訪部門接待的家庭暴力問題上訪日趨增多,個別地區此類上訪已上昇到佔信訪投訴總量的60%以上。在各類家庭暴力事件中,事件的性質、情節日趨惡劣,受害者輕則鼻青臉腫,重則面容被毀或肢體致殘,更有甚者導致家破人亡,在近兩年中,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有50%是由於家庭暴力引起的。

  亂象———打沒了親罵走了愛

  近幾年,在各級婦聯接待來信來訪的過程中,家庭暴力仍是突出問題,且遭受家庭暴力的也不再都是女性,兒童、個別男性也正在經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據市婦聯權益部負責人介紹,在全市婦聯系統婚姻家庭糾紛的信訪中,家庭暴力的投訴量每年都有100多件,且呈逐年上昇趨勢,而這些數據僅為報案、投訴的,至於那些礙於情面,不想家丑外揚的案件尚未計入。家庭暴力主要還是體現在『用拳頭說話』和『打老婆』上。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有50%是由於家庭暴力引起的。

  從數字上分析,近幾年,哈市的家暴投訴案件數量呈逐年上昇趨勢。而在各級婦聯的日常工作中,除了接待電話投訴外,還要經常接待上門諮詢者,這些大多為受害女性,他們不願透露姓名、更不願進行登記,而這些人中不乏高級知識分子、領導乾部、女企業家等等。相關工作人員坦言,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受害者在年齡、職業、收入層次、受教育程度上並無明顯特征,哪個職業的都有,很多是想象不到的人,比如有一些女強人也困於家庭暴力中。

  以往人們總認為家庭暴力受害者只有女性,如今家暴的受害者不僅有婦女、兒童,個別男性也正在經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成為被打罵的對象。劉某,35歲,是我市事業單位的一名乾部。這個平日無不良嗜好、工資全部上繳的『好男人』在外雖風風光光,但回家後卻頻頻遭遇妻子的辱罵,長達15年之久。『我現在見了她頭發都豎起來了。』劉某因無法繼續忍受這樣的生活,於今年找到律師傾倒苦水。鑒於哈爾濱市家庭暴力現狀,相關人士認為,家庭暴力並不只存在於中國,是全球性問題,是全社會都面臨的問題,而我們看到的家庭暴力投訴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還隱藏在冰山之下。

  原因———傳統觀念作祟具體法規欠缺

  為了探尋家暴現象屢禁不止的原因,記者先後走訪了居委會、派出所、法院等單位,在采訪中記者得到一個共同的答案:家庭暴力事件發現難、判定難、處理起來更難。

  很多法律界人士形象地把家暴稱之為『被窩裡的暴力』,可見其具有隱蔽性。居委會工作人員表示,絕大多數被害者開始時因害怕『丟面子』一味忍氣吞聲,被打後對方一道歉、一求情,便不了了之,於是這一現象周而復始得不到遏制。往往不是問題昇級到一定程度,被害者都不選擇對外聲張。因此,居委會大多是通過街坊鄰居的口耳相傳了解轄區的家暴情況。在被問到轄區內有沒有家暴情況時,一名居委會工作人員無奈地說:『有是肯定有,但受害人自己不說,我們哪好去問。』

  其實無奈的不僅有居委會,還有派出所。道裡區某派出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民警告訴記者他曾經歷的一件尷尬事。當時一對夫妻在途經派出所時發生口角,男方出手打人,正好被民警看到,於是上前制止,就在民警准備把男方帶到派出所詢問情況時,女方不乾了,揪著民警的衣服喊道:『放開我丈夫。』像這樣的情況就歸咎於觀念問題。受害者普遍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但凡不打算離婚的,都不聲張。而受害者的一味忍讓恰恰助長了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因此,大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在離婚案審理過程中纔被發現,而這時受害者在身體或精神上所受傷害程度已經很嚴重了。再者,公權部門在思想認識上也缺乏重視,多數旁觀者認為這是家務事,不予插手,一位基層法院常年辦理離婚案的法官還告訴記者,中國人以和為美,一般會勸和。可見連司法人員也還存在『寧拆十座廟,不破一門婚』的舊婚姻觀念,所以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

  除了觀念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不是很具體,而且可操作性不強。據了解,我國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雖是保護婦女的專門法律,但涉及家庭暴力事件只是概括地規定了『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也只是限於原則性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常由於家庭暴力屬家庭內部事務,以『清官難斷家務事』而不了了之。另外,取證難給裁定工作帶來阻力。拒權威數字統計,90%的家庭暴力不能被認定,主要原因就是取證難。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沒有第三人證明,即使當事人報警,但由於施暴者否認或報警時間延後,民事案件受害人得不到補償,而刑事案件被視為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家庭施暴者難以定罪的原因還有受害人證詞反復也導致取證難。

  出路———給無力者力量莫讓家暴成暴力『特區』

  我國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雖是保護婦女的專門法律,但涉及家庭暴力事件只是限於原則性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常由於家庭暴力屬『家庭內部事務』最終因『清官難斷家務事』而不了了之。針對防治家庭暴力事件實際操作難問題,應該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細則。在其中明確規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並確定對行為人的責任。黑龍江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秀君建議,在普法和制定家庭暴力法中,增加『維權宣傳』的內容。哈爾濱市公安局法制處負責人認為,在執法家庭暴力案中存在著『調查取證難』和『處理處罰難』的情況。為此,他建議:立足執法實踐,在法律上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具體的界定。

  家庭社會學研究員王愛麗從社會學角度建議,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現象。其特殊性在於當事人雙方的特殊關系和發生暴力的場所。過去,大家對久拖不決的家庭暴力事件表現出了十二分的理解,理由是『清官難斷家務事』。正是人們的這種傳統思維,纔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受害者『打掉了牙往肚裡咽』。她建議,莫讓家庭成為暴力的『特區』,強調的是對暴力發生場所的法治平等性,在立法和執行中,家庭也應該被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不管在哪裡,只要有暴力發生,就應該有法律的介入。對於施暴者,取決於社會職能部門對他們危害性的認識,以及相應采取的工作思路、工作習慣和工作態度;對於受害者則在於提早建立相應的社會系統,提高他們的維權意識。

責任編輯:代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