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0日訊 2011年6月1日,大慶市龍鳳區法院受理原告初某訴被告孫某等人法定繼承糾紛一案。原告初某系被繼承人孫某的配偶,被告孫某等人系被繼承人孫某與原配張某的親生子女,被告王某某系被繼承人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孫某2004年去世後,原、被告因房屋繼承問題發生爭執,因無法互諒互解,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孫建如的合法遺產。
案件受理後,被告方情緒激動,特別是抵抗法院情緒嚴重,六名被告均有固定收入,且收入較高,年長者已63歲,因傳統觀念作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對原告將此事訴至法院的行為非常反感,導致其中原本要放棄繼承權的三位子女也改變主意,力爭自己的繼承權益,誓死把官司打到底,與原告的關系進一步陷入僵局。
了解雙方當事人癥結所在後,主審法官多次與當事人面談,說明是非曲直,讓其了解法院審理案件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目標是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化解糾紛。對情緒特別激動的被告,主審法官結合采取冷處理的方法,等其情緒穩定再繼續做調解工作,不厭其煩、反復調解,合理疏導當事人存在的怨氣和不滿,促成爭執雙方之間的溝通和諒解,特別是化解被告對法院工作的誤解,漸漸地從思想上、感情上消除了因糾紛和訴訟引起的雙方人際關系的緊張和對法院的抵觸。最終,當事人終於願意將問題交給法院處理,充分理解並信任法院的工作。
7月19日,經過法院的努力,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六名被告放棄了對龍鳳區東光路東光小區某處房屋房屋的繼承權;房屋補助款41 133.11元歸被告孫某所有;原告支付被告孫某某房屋差價款21 000元,並當庭給付完畢。長達七年的分歧和隔閡,通過一個半月的時間和不懈的努力,至此圓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