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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搭車雖屬好意 致人受傷也應賠償
2011-10-12 09:38:46 來源:東北網-七臺河日報 作者:趙俊波 韓黎黎
東北網10月12日訊 近日,茄子河區宏偉法庭審結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處被告張某承擔各項損失的50%,共計1.4萬餘元。
去年4月2日,張某駕駛機動三輪車拉生豬從外地返回,何某搭乘該車,當車行駛到國道301線時,何某從三輪車上摔下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在審理此案中認為,雖然被告屬於好意讓何搭車,但有義務保障乘坐人的安全。被告明知機動三輪車不能載人,且人貨混裝,造成原告從車上摔下,被告有一定的過錯。原告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應該知道該車不能載人,更不能人貨混裝,但原告仍乘坐,致使自己從車上摔下,原告也有過錯,且原告摔下也並非被告駕駛車輛操作不當造成的,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張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