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3日訊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減少環境污染,哈市擬制定《哈爾濱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管理辦法》。今日,哈市政府法制辦將《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網上公布,希望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或建議。征求意見稿規定,居民住宅區禁設煙花爆竹零售點,高層建築垂吊燃放煙花爆竹可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民住宅區禁設零售點
在經營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和臨時業戶的經營網點,按照統一規劃、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則設置。禁止在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機構建築物、居民住宅區等區域,以及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批發企業應當負責零售企業和臨時業戶所購煙花爆竹的統一配送,並負責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存放零售單位和臨時業戶在經營許可期滿後未銷售的煙花爆竹。
●高層建築禁止垂吊燃放
在燃放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哈市市區建成區內,除本辦法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以外,春節期間的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規定是: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歷大年三十以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大年三十可全天燃放。此外,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哈爾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燃放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禮花彈和藥量超過30克的超大雙響炮等煙花爆竹。
●造成他人傷亡可追刑責
燃放煙花爆竹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學習和休息的權利,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高層建築、構築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影響交通秩序。違反規定的由哈爾濱市、區、縣(市)公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沒收剩餘煙花爆竹,責令停止燃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陪同下燃放煙花爆竹,違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哈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市民所提意見或者建議可以通過網站、書信或者傳真的方式反饋。截至日期:2011年10月18日,網址: //www.hrblaw.gov.cn,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大道1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農林財經立法處,郵編:150021,傳真:0451—8677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