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6日訊 『十一』長假剛剛結束的第二天,建築工人王志臣打來電話諮詢加班費的問題。國慶黃金周期間,他和其他工友被安排工作,他聽說按法規這屬於加班,節日的前3天應獲得3倍工資。得到肯定答復後,他表示回去要和老板商談一下。後來記者再聯系王時,他坦言商量無果,而且表示只要能拿到基本工資就已經心滿意足了。原來,最近工地實行的是工資日結法,只要上班一天,就有一天工資。比起那些沒有被安排加班的工人和非日結工資的工人,能把錢拿到手就挺滿足了。
記者告訴他,得到那3倍工資是他贏得得權益,並非什麼非分之想。可他認為這就是他們那裡的實際情況,這是老板『照顧』他纔安排他加班的。王志臣說:『工友們也很想拿加倍的工資,可都不敢當眾說出口,萬一被老板聽到了,有被炒魷魚的危險。』
調查多數並無加班費
為了了解我市勞動市場節假日期間加班費的情況,記者就一些假日期間仍需要上班的行業(重點是商服行業)進行了調查走訪,發現除少數工種以外,基本都沒有獲得加班費。
記者首先采訪了四名公交車司機,他們都無一例外地沒有任何加班費。一位受訪者還向記者介紹,由於是節假日,乘客比平時多,車隊要求所有司機都取消休假,在這幾天絕對不允許任何司機以任何理由請假。至於節日期間的加班費,他們也只是『聽說過,沒見過。』
記者又采訪了一個廣告公司的設計人員,他向記者表示『十一』期間他一天都沒有休息過,全部都在公司上班,而且每天回家都很晚。據介紹,他們公司在節前接了好幾個商裝大單,由於時間緊、工程量大,包括他在內的所有公司設計以及施工人員全部都要上班。除了這幾天公司給大伙免費提供午餐之外,其他的就和平時一樣,至於加班費,公司裡沒有一個人說起這件事情。他還說,他們的老板曾對員工說過,沒活的時候你們都閑待著,有活的時候就必須抓緊乾。
但也有部分行業裡的情況十分樂觀,就是商場內的營業員。記者采訪了某商場的一位化妝品櫃臺營業員王敏,她對這個節日的收入就十分滿意,同時記者也驚訝地發現她和她的同事們對於節日期間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早已了然於胸。她向記者舉例說明:月工資標准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10月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10月4日至7日期間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如果節日期間全部上班,光加班費一項就多收入1500多元。再加上節日期間可觀的銷售提成,至少比平時要多出一倍以上的工資。和這些營業員一樣,某些賓館和大酒店的服務人員也享受到了節日加班費的待遇。
那麼為什麼這些行業的情況會好一些呢?一位高檔酒樓的經營者向記者介紹,節日期間給加班費的情況基本是從去年纔開始的。目前這類服務人員奇缺,特別是有經驗的成手更是寶貝,如果待遇上不優厚的話,這些人會馬上就跳槽到競爭對手那裡去。所以,用優厚的待遇留住他們是這些老板們的『無奈之舉』。
揭密加班遭遇『潛規則』
我市勞動法專業律師姜慶文向記者介紹說,很多企業經常以他們自認為常規的方法來逃避加班費或是混淆加班概念。
加班值班一字之差
朱先生在一家國企當科長,這個國慶,單位安排他值班兩天。朱先生認為,值班時人不能離開單位,應算是加班,但單位認為,朱先生值班時,大多只是接電話、處理突發事情等,只能算值班。林小姐在一家寫字樓上班,放假前,領導說每個部門都要報上值班表,且強制規定每人必須值班三天。『到底是值班還是加班呢?我們值班的時候,平時該乾的工作還是要繼續做,且每天下班前都要交給領導看。』
『值班』與『加班』雖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而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因此,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如果勞動者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加班,而如果不是繼續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也沒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則應當認定為值班。顯然,朱先生國慶假日裡上班屬於值班性質,而林小姐則屬於加班。
福利衝抵加班費
『國慶7天,我們都要加班。節前老板給每個人發了200元錢,說是過節費,但對於加班費則只字未提。』韓小姐在一家肉類專賣店做營業員,節假日是店裡最繁忙的時候,根本不可能放假。『我們店在月底裝修,老板說,國慶7天上班,後面店裡裝修的時候,就給我們放假,正好補休。』韓小姐說。
不少單位節假日會給職工發過節費、過節禮品。但過節費、禮品和加班費是兩回事。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是一種員工福利,而加班費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不能相互衝抵。換句話說,單位可以不發過節費,但是如若員工加班,就必須支付加班費用。此外,國慶七天假期中,前三天為法定節假,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加班工資;後四天是公休日,可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一刀切
『我們單位有給加班費,而且也很固定,加一天班給100塊。』謝先生在一家培訓機構從事講師工作,因為培訓對象是小學生,所以有些課程安排在節假日和周末。目前有些企業給加班費,但加班費計算卻不按國家標准執行,而是自定一個標准,一刀切,比如法定節假日加班是每天50元或是100元。這些都是錯誤的,按照規定,平常加班應該是150%的工資,公休日加班是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300%的工資。這三個延長工時的工資支付標准,是國家制訂的最低標准,任何用人單位都可以自定標准,但只能比法定標准更高,而不能低。
無奈不能為了加班費丟了飯碗
一位建築集團項目經理向記者表示,這麼多年,平均下來,我每天的工作時間都在12個小時以上,平時周末都沒有,什麼小長假、黃金周是一概享受不到,我都兩年沒回過家了。我們公司就沒有休假的,尤其是我們這個『夾心餡餅』的所謂中層,一方面得給下屬做個表率,另外也是希望拓寬自己的職業上昇空間。你不拼命自然有人拼命,上了這條高速快行道,大家都是開足馬力往前趕,不能逆行也無路可退。他還表示,就算哪天跟單位鬧翻了,我也不可能去打官司要加班費,收集不到證據、找不到證人都是小事,我要是那麼乾了,還打算不打算在這行裡乾了?現在管人力資源的哪個不會到原單位了解員工情況,背著這麼個名頭,哪家公司敢用我?為那仨瓜倆棗的加班費把公司告了,也就出口惡氣,先不說這口氣能不能出、錢能不能拿回來,這種不過腦子的事一旦乾了,那不是等著被整個資方市場棄用嘛。
另一位受訪者表示,我們企業長期以來的『慣例』就是所有的人都不在下班時間離開公司,上司不走、同事不走,我自己敢隨便走嗎?那不是找死嗎,公司的裁員名額正愁找不到主呢。更何況,滿職場都是拼命往上爬的人,你想躲清閑,可還得小心被人當了墊腳石。而且,上司也不會讓你有機會正點下班。如果在下班前,上司走過來扔給你一攤東西,然後告訴你,明天早上之前必須將它做完。這時,你所能做的就是留下來繼續工作。
難點勞動者根本無法獲得證據
姜律師介紹說,雖然在理論上是可以通過訴訟來獲得加班費甚至賠償的,但在實踐過程中,目前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十分有限,導致勞動者很難通過訴訟來達到目的。他遇到的一個案子,一家公司僱傭技術工人進行塑料制品的加工制作,合同約定一年,工資以計件工資計算。這些技術工人經常加班加點工作,沒有休息日和節假日。後老板拖欠工資產生糾紛,經過多方調解,老板同意按照合同給付足額工資,但當工人提出加班費問題,老板卻說: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加班了?這些勞動者頓時束手無策。
很多加班費糾紛的案件,訴訟難度就是加班費的舉證問題。在實踐中,公司要求員工加班,並不會給勞動者一個書面通知或者相關手續。我們在實踐中遇到的勞動者能提供的證據最多不過有考勤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銀行工資打卡記錄,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都是些間接證據。對於加班考勤記錄,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門,而不是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記錄的內容如何寫以及訴訟中用人單位是否提供,用人單位具有主動性。書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幾乎沒有,更多的是口頭通知,包括領導臨時電話通知,很難將證據保全。至於單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張權利或該同事已調離該單位的,實踐中沒有幾個人會作證,因為一旦作證既得罪人還丟了飯碗。從目前訴訟中的勞動者的素質以及他們在現有用工制度下的地位,去提出用人單位故意不提供加班事實的證據,是有相當大的難度。